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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林!地使用的程序 】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使?用分为下列》三类 ?。 , ? , ,  : ,   ? ,(,一)征收、占用【林地是指因工程建】设(含农民自建【住房)需要改变【林地性质将林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     !   ? (二?)临时占《用林地是《指不改变林地性质占!用林地进行勘—测、:修筑设施、采—石、采矿、取沙【等活动占用期—限不超过2年—占用期间《。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期满】后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 —      —  (三)》林业:。。生产占用林》地,是,指,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 】  :   第《二十三条  征收、!占用林地《用于工程建》设的申请人》应当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     第二】十四条?  征收、占用【林地的申请》。时应当?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征收》、占用林地申请【表; 《 《 ,       (二!)申请?人是单位的提供成】立文件或《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      【   (三)—被征收?或者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      】   (四)建设项!目,依法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核)准《。的须:提交项目批(核)】准文件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应提交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 (五)《征收、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  (六)》与被征收或者占用】林地者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或者证明!。;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二十五条  】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时应当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临时占用林地!申,请表;? :    【 ,。    (》二)申请《。人是单位的提供【成立文?件或: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 ?      —  (三)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     》  (四《)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 ,      】。  : (五?)项目?依法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核)准的须提—交项目?批(核)准文件【。。;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六条  林业—生产占用林地—的申请时《应当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占用林地申请表; ! ? ,   ? , ,    (二)申请!人是单位的提供成立!文件或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  《       (三!)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    》     (四【)项目依法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核):准的须?提交项目批(核【)准文件;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二十七条—  征收《、占用?林地达?到下列?数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  (一)征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 】   《 ,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 —         !(,三)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 ? , :     征【收或者占用林地【面积:低于前款规定数量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第二【十八条?  临?时占用林《地的按照下列—批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 《      —   (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     》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二十?九条:  :林业生产占用林地属!于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上报或依照】。审批权限作出决定】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时对拟》批准的申请应—。当,将有关情况》在林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日在公告—期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如提出异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有法定依》据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批!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     征!。收、占用林地审批时!的,公告程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第三十一条 】 临时占用》林,地期:限届满无《特殊理?。由不得续《期有特殊情况需要续!期的占用《。。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  第?三十:二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批准手—续受委托的部—门,不得再转《委托: 《     第【三十三条  —一个工程项》目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征收—。、占用林地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项目应当分期申请和!审,批不得?先,征待用?或未:批先用 》  》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使:用林地范围》的具体划定》必须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到场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批准的数量、范围!使用林地 【 ?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使【用的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由建》设单位、个人或受】。。其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林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纳入《当年采伐限额采伐的!林木归原《林木所有《。者 【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林】地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林地的被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拒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