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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林:地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经同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林地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 ?    第十五【条  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下列破坏林地!的行为 !     》   (一)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   —     》 (二)擅自在【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矿、?取土、取沙、建【房、修筑工程、造坟!等,活动:; 《      】   (三)擅自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山:地已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依法》限期:退耕还林 】  ? ,  确需《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 ?    》 第十?。六条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负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 】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林!地不得造《成滑坡、塌陷和【。严重:。。水土流失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造成!植被:破坏、?生态:环,境恶化和严重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 【     【。第十七条  林业】生产单位在》以林为主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林》地资源开展综合经营!提高经?营效益增《加林地?投入 》    — ,第十八条  林【地的:开发利用可以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单独!进行也可以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同其他单位和【个人合资、合作【或以其他方式联【合,进行联合开发—林地:的,应当:以合同的形式—依法确定林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权利和?义务  !   第十九条  !对开发利用林地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环境保护林等【公益林?的,应当依法给予森【林生态效益经—济补偿 】     》第,二十条? , ,鼓励以集《约经营方式》发展原料《林、用材林等人工商!品林:。基地 ? : :     人工商】。品林基地内的林【木凭采伐《。许可:证采:伐采伐限额实行【单列管?理 ?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开发《、有序利用的方针】加强对林地开—。发利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