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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 , 【    第七—条 : ,林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 ,    第八—条  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含林地承【包者下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权属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体登记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  第?九条  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 ?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      【   (三)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十条!  受理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  :。。   第《十一条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的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     】在公告期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 :  :  :第十二条 》 符合?下列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   —   ?   ?(一)申请登记的】林地位置、》四,至界:址明确;《   】     》 (二)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完备、】合,。法有效?; 【   ?     (三)林!地权:属无争议;》  【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 ,   —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    【 第十?三条  林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变更】、丧失的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 :       !  (二)林地【权,属,证书; 】 ,  : ,     (三【)林地?权属依法变》更或者丧失的有关证!明材料 》 , ,    》 林权证有错—、漏登记或者遗失】、损:毁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