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
【
】 ?第七条 林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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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含林地【承包者下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权:属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体登记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 : 第九条》 :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 》 (三)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第十条】 受理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 , ,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的!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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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告期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
—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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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申:请登记的林地位置、!四至界址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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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完备、合法有效】;
! —(三)林地权属【无争议;《
》
: 《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 《第十三条 林【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变【更,、丧失的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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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林地权属证书【;
》
— (三)林】地权属依法变—更或者丧失的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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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权证有错、漏登!记,或者遗失、损毁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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