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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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林,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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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含林地《承包者下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权属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体登记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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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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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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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十条】 , 受理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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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的,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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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告期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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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符合下列》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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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申请《登记:的,林地位置《、四至?界址:。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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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完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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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林地权属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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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
《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
— 第十三条 林】。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变更、丧失的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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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
《 】(二)?林地权属证》书;
】 — (三)》林地权属《依法变更或者丧【失的:有,关证明材料》
《
,
?。 , 林权证有错、漏登!记或者遗失》、损毁?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