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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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林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 第》八条 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含林地承包》者下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权属!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体,登记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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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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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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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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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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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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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受理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的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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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告期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
?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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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申请登《。记的林地《位置:、四至界《址明确?;
】 (】二)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完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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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林地:权属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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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 , 第十三条 林!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变更、丧失的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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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 (二】)林地?权属证书《;
《
,
? 》。 (?三)林地《权属依法变更或者】丧失的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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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权证有错、》漏登记或者遗失【、损毁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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