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 —    》 第七条  —林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 《    《第八条  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含—林地承?包者下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权属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体登记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    第》九条  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 , :。 ,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  — ,    《  (三)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十条  【受理: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的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     在!公告期?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 《   ?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      】   (一》),申请登记的林地位置!、四至界址》明确; 】。 ,      —  (二)》。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完备、合》法有效; !  : ,。      (【三)林地权属无争】议; 《 ?     》   ?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   【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    【 第十三条  林】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变更、丧失!的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     》 (二)林地权属】证书; 】     》    (》三)林地权属依法】变更或者丧失—的有关证《。明材料 》   — , 林权证有》错、漏登记或—者遗失、《损毁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