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 !  】   第七》条  林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     第八条】。  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含】林地承包者下—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权属《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体登记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  》   第《九条 ? ,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 : ,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         !(三)?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十条  受理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 : ,   ?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的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  —   在公告—。期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        !。 (一)申请—登记的林地位置、四!至界址明确; !。 ?  :      (二】)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完备、合法有【效; 】   ? ,    (三)林】。地权:属无争议;》 ,    】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 《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  》。   ?第十三条《  :林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变更、丧失】的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       (】二)林地权属证书】; ?   —    《  :(,三)林地权属—依法变更或》者丧失的有关证明材!料   !  :林权证有错》、漏登记或者遗【失、损毁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