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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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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林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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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含林地承【包者下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权属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体登记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 第?九条 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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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
【 (三)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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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受理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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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的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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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告期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
: : :第十二条 》 符合?下列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
— ? ?(一)申请登记的】林地位置、》四,至界:址明确;《
】 》 (二)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完备、】合,。法有效?;
【 ? (三)林!地权:属无争议;》
【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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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
【 第十?三条 林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变更】、丧失的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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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林地【权,属,证书;
】
, : , (三【)林地?权属依法变》更或者丧失的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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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权证有错—、漏登记或者遗失】、损:毁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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