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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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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林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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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含—林地承?包者下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权属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体登记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 第》九条 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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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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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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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受理: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的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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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告期?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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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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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登记的林地位置!、四至界址》明确;
】。
, — (二)》。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完备、合》法有效;
!
: ,。 (【三)林地权属无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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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
【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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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林】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变更、丧失!的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 》 (二)林地权属】证书;
】
》 (》三)林地权属依法】变更或者丧失—的有关证《。明材料
》
— , 林权证有》错、漏登记或—者遗失、《损毁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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