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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 》 ?     第七!条  林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     第】八,条  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含—林地承包者》下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权属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体登记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  ?   第九条  】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    》   ?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  》。       (】三)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十条  !受理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    《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的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 :    在公告期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   《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      — (一)申请登记的!林地位?置、四至界址明【确; 】 , ,      —(,二)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完:备、合法《有效; !      —  (三)林地【权属无争《议; 】    《 ,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   —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 ,   第《。十三条  林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变更、】丧,失的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      】  : (二)林地—权属证书; 】      】。   (三)林【地权属依法变—更或者丧失的有关证!。明材料 《 , 《    林权证有】错、漏登记或者【遗失、损《。毁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