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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 】     第】。。七条  林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  》 ,  第八条  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含?林地承包者下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权—属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体登记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 , 第九条  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 《     》    (三)【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十条 《 受理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   ?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的》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    【 在公告期》。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    —     (—一)申请登记的林】地位置、四至界址】明确; 》 ,   》   ?   (二)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完备、—合,法有:效; ? : ,      【   ?。(三)林地权属【无,争议; 【      【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 《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   第十三—条 : 林: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变更、】丧失的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  :     (二)】林地权属证书—;  】   ?    (三—)林地权属依—法变更?或者丧?失的有关证》明材料 】     林权证有!错、漏登记或—者,遗失、损毁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