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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 :    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  《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认》为需要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可:。以,提请: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采取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调查等形【式  】。   第《十五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无—偿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  税务、工商、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共【享用人?单位有关信息—资料 】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行书面】审查时应《当事先公告通知用人!单位进行自查—。后应当如实填报有】关材料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核查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逐—。步推行通过互—联网进?。行书面?审查 》 ?    第十七条 !。 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有【权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会提《出的处理要求—应当依法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 ?。   》  第十八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及电《子信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指定专《人受理举报投诉【 ,   【  第十九条  】。。举报人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需提—供被举报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违法事《。实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鼓励举报人署名】举报 】    第二十条】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以推选代表投诉推选!的代表最多不—超过五人 【 ?    《第二十一《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人员进行笔—。录由投诉人在笔录上!签字 —     第【二十:二,条 :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 《    》   ?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 ! :     —    (》二)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 :  :       (三!)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立—案查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接受举!报,等形式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    《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     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  :   第二十五条】 ,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现场监察时被检查!对象有关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如—实提:供用工考勤》、工资支付、劳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不得阻挠、隐瞒!。、规避 !  :  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劳动?保障监察员注明拒】签事由? :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拖?欠工:资,的投诉时被投诉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拖欠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认定事—实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 — 《 ,   ?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 ?  《。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符合《。当场处罚规定的可以!按规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及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登记》保存的证据 】     第】三十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查】处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应当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 《    因当事人逃!匿、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经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的调查【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查《期,限继续?。计算 】    延长调【查,。期限和中止调—查的案件《有投诉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延长调查!期限或者中止调【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行政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第三十二】条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涉及】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当随时报告— 《    》 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发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有权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 ,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方面的预警机!制 —    《 对:劳动保障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调查处理—。。并按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   《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劳动保障方】面的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应急—保障 【。     第—三十四条  对建筑!业和其他特殊行【业可以?。实行职?工工资支付担保【或者:保障金等《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