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监察《机构及职责
【
】 , ,第七条 《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监察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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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第八条 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者兼职人员协助处!理,有关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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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人员(以下—称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监察业务经考】核合:格取得劳《动保障?监察员证《后方可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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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履行法定—职责和职权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文明执?法廉洁奉公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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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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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或者转达—。与劳动保《障工作相关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并予以!答,复;对?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提请处理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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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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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 ?。 ? (二)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 》 (三)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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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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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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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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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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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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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 (】十):用人单位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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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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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
: 》 (十三)—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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