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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察机!构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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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监》察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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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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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者兼职人员】协助处理有关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人员(以下】称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监察业】务经考核《合格取?得劳动?保障监察员》证后方可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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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履,行法定?职责和职权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文,明执法廉洁奉—公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 第十一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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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或!者转:达与劳动保障工作】相关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并,予以答复;对—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提请处理【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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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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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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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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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 (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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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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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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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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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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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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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用人单!。位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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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十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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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二)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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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三)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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