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监察机构及职责
!
,。
】 ,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监察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
,。。。
第八条】 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者!兼职人员《协助:处理:有,关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人》员(以下称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监察业务经考核合格!取,。。得,劳动保?障监察员证后方可】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
— 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履行法定职责和职!权,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文明执法《廉洁奉公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工作
》
!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或者转达与劳】动保障工作》。。相关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并】予以答复;对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提:请,。处,理,。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第十二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
】 :。。(一:)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
? (】二,)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
— (三】)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
《 :。。 : (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
?
】 (五)《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
,
! (六)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
:
》 ? ? :(七)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
【 (?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
》 ? (九)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 》 (十)用人】单位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
》
? (十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
— 》 :(十二?)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
:
】 :(十三?)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