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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察机构及职责 ! ?    》 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监察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 ,  ?   第八》条   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者兼职人《员协助处理有关【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人员【(以下称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监察业务经【考,核合格取得劳动【保障监?察员证?后方可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   —  第十《条 :  劳动保障监察】员履行法定职责和职!权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文明执?法廉洁奉公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  《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工作 》     !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或者转《达,与劳动保障工作相关!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并予以答复;对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提请处理】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第十二条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    《   (《一)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   ?  :   (二)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 ?      —  (三)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 》    《    (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     【    (五)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       【 (六?)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 , ,     】    (七)【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    《   (《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   —  : ,。   (九)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 ,       !  (十)用人单位!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 【  : ,     》。。 (十?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        】 (十二《)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       】。  (十《三,)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