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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 —  :   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的;《  【     》  (二)》。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 】       !  (?三)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 —    《 第三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者劳动保障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该部门或》者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或者该!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二:)泄露?。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 【     》    (三—)泄露?举,报人有关情况的;】 《      【   (四)不【依法:受理:投诉或者受理—投诉后?不及时?处理的; 》     !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     第—三十八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