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
—
—
: 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的;《
【 》 (二)》。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
】
! (?三)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
—
《 第三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者劳动保障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该部门或》者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或者该!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二:)泄露?。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
【
》 (三—)泄露?举,报人有关情况的;】
《
【 (四)不【依法:受理:投诉或者受理—投诉后?不及时?处理的;
》
!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
第—三十八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