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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给、买受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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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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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本市、!县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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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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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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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者已享受实物分房!或者:。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以及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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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销售!。方案并提前15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主要传播媒》介,上,公示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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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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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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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家庭?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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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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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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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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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具体: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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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为!其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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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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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为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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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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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准购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无投诉举报或者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不!属实的核《发准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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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价款在面—积控制标准以内的】按照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计算;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的】销售价格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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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差【价收入应当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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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征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有关方面和公】众意见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之前核定【。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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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公】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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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不应:求时可?以采:取轮候?等方式确定》购买者具体销—售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 申请人《凭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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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和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登《。。记证书上注》明房屋种类属—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性《质属行政划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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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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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回,。购具:体回购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者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县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同】等,条,件下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回!购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
【。 市、县人】民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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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可以》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
—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以—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 ,第,三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计划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也可:以先租后买》租,金以成本价计算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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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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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对象、租金及—面积标准等具体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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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市交易限制》年,限以:市场价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以原购?买交易时该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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