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供!给、买受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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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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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具有本市、!县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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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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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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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已享受实物【分房或者《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以及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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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销售方】。案并提前15—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主,要,传,播媒介?上公示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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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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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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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家庭【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
【 : 》(,三)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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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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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
!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具?。。体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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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为其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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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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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为】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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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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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准购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无投】诉,举报或者《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不属实】的核发?准购证
【
—第二十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价】款在面积控》制标准以内的—按,照,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计算;【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的销售价格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核定
】
— 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差】价收入应当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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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征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有关方!面和公众意见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之前!核定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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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公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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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不应求】时可:以采取轮候等—方,式确定购买者具体】。销,售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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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凭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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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和: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登记【证,书上注明房》屋种类属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性质属行政划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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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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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回购具体回购】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 ,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者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县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同等条件下【。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回购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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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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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可以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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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以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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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计划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也可—以先租后买租—金以成本价计算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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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对,象,、租金及面积标准等!具体: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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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市交《易限制年限以市场】价,。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以原购买交易!。时,。该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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