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供给、买受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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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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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具有本市】、,县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人);
》
】 ? (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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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申请者已享】。受实物分房或者【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以及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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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销售】方案并提前15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主】要传播媒介上公【示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内容《
】 第二《十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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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 》(二)家庭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
【 — (三)《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
【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具体?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为其《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三条 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为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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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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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准购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无投】诉举报或者》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不,属实的核发准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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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价款在面积》控制:标准:以内的按照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计算》;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的销售!价格: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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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差价收?入应当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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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征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有—关方面和公众意【见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之前核定》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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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公布的费用【
】 , 第二十六条 【。。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不:应求时可以采取【轮,候等方式确》定购买者具体销售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
《 申请人凭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的申请人《
!。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和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登》记证书上注明房屋种!类属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性质属行政划拨】等内:容
【 《第二十?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
】 ,第二十九条 — 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回【购具体回购》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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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者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县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同:等条件下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回购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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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人民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
《 ? 购房人可以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
?。
》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以】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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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计划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也【可以先租后买租金】以成本价《计算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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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对象、租—金及面积标准等具体!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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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市交易限制年限以】市场价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以:。原购:买交易时该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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