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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给、买受和—管理 —   —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 (一)具》有本:市、县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人); 【      【 ,  (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      】  :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 》 ,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申请者已享受实物分!房或者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以】及,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     第】十九条 《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销售—。方案并?提前15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主》要传播媒介上公【示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内《容 《     第】二十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二【)家庭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 《 ? ,       【 (三)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  【。   第二十一条 ! 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具】体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    《。 经调查《核实申请人》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为其!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   ?  第?二十二条《。 ,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  ?   第二十三【条  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为2?0日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0日 】     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准购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无投》诉举报?或者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不属实的核发准购】证 ?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价款在面积】。控制标准《以内的按照》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计算;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的销售价《格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核定 —。。 ,     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差价【收入应?当上缴财政 — 《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征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有》关方面和公众意见】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之:前,。核定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   ?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公布的费用【    !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不!应求时可以采取轮候!等,方式确定购买者具体!销,售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 , , 申请人凭》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的申请人 !     —第二十七条 —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和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登记证书【上注明房屋》种类属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性质属行政【。划拨等内容 !  ?   ?第二十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  ?   ?第二十九条  【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回购具》体回购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者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县人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同等条件下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回购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 【     市、县】人民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     购】。房,人可:以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 —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以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   ? 第三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计划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也可以先租后买租】金以成本价计算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   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对象、租】金及面积《标准等?具,体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  第三十一条 】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市交易限制年限以!市,场,价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以原购!买交易时该》。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