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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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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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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
—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手续的;
】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的;
《
!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的【申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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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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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开》发单位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于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等其他房地产】开发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 第三十五条 ! 开发?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单位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依《照价格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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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采】。取编造、伪造住【房状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状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注销其准购证!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价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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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擅自上市》转让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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