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
?
》
《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
】
【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手》续的;
《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的;
!
》 【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的申请?。人的;
【
—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开发单位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于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等其他房地【产开:发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 第三?十五条 开—发,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单位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依?照价格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 ?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采:。取编:造,。、伪造住《房状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状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注销其准购证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价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擅!自上:市,转让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