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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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
! — ,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手》续的:;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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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的申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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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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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开发单位》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于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等】其他房地产开发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第三十五条 !开发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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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单位: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依照价!。格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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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采取编!造、伪造住房状【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状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注销其准购证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价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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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擅自上【。市转让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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