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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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
】。
!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手【。续的:。;
》。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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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的申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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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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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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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开】发单位?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于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等,其他房地产开发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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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开发【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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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单位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依照价格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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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采取编造、【伪造住?房状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状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注销其准】购证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价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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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擅自上市转让】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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