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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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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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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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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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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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的—申请人的《;
!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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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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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开发单位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于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等其?。他房地产《开发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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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 开发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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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单位?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依照价格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采取编造、伪造!住房状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状,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注【销其准购《证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价《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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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擅自上市转让】。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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