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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开发建?设 !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并报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  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商品住《房 —。     》第九条 《。。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以及引进】人才用房等专门【用房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 【 ,。  : 第十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完善方便!。群众生活 》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立项申报 【    】 ,。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经!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 第十二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由项《目立项?申报机构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 《。     开】发,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     第十三!条  开发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开发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 》 , : ,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居《民的家庭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在: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范围内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类户型的比例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期交付使用 !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以!外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  》  : 开发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文件(以下简!称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   第十》七条:  地处《边远、?。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 ?     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纳入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分【配,或,者商品?房开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