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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开!发建设 【 ,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并报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 —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 , 》  :  :第八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 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商品【住房 》 :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以及引进人才用房!等,专门用房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完善方便—群众生活 【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立【项申报 !   ? 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经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由项!目立:项申报机构》。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 【    】 开发?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     第—十三条  开—发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    》 开发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 《。  《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居民的?家庭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在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范围内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类户型的比》例 :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期交!付使用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以外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 :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   ? 开发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文件(《。以下简称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    第》十七条 《 地处边远、—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     》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纳入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分配【或者商?品房:开,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