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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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并报《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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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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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
!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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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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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以及引进人才用房!等专门用房》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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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完善?方便群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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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立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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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经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由项目?立项申报机构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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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 《第十三?条 开发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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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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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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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居民!的家庭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在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范围内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类户型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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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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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期交付使》用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以外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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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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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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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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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文】件(以下简称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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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地处边远、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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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纳!入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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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分配或者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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