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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开发建设 !   】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并报《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 —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 !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    《 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商品住房 【 ?。   《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以及引进人才用房!等专门用房》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 》 : :。    第十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完善?方便群众生活 !。 , ,     》第,十一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立项申报 】   《。  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经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由项目?立项申报机构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 — ?    》 开发?。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    《第十三?条  开发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     开—发,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 【 :。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居民!的家庭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在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范围内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类户型的比例 !。 ,  《   第十五条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期交付使》用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以外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     【第,十六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 , ,   开发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文】件(以下简称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 :    第十七条 ! ,地处边远、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 , ?。     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纳!入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分配或者商品!房,开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