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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开!发建设 》 ? : ,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并报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 !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商品住房 !   《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以及引】进人才用《房,等专门用房》。。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 》 :     》第十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完!善方便群众生活【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立项申报! — ,   ?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经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由项目立项申!。报机:构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 ?  — ,  :开发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  《   第十三条  !开发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开!发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   】 ,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居民的家庭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在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范围内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类户型》的比例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期交付使用 !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以,外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 ,     第十【六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     【开发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文件(以下》简称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第】十七条  地—处边远、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    【 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纳:入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分配或者商品房开】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