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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开发建设 【 》    》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并报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 【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 》  : ,。  :第八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商品住房 【。 》    第九条 】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以及引进人【才用房等专门—用,房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完善—。。方便群众生活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立】项申报 【     —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经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由项目》立项申?报,机构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 !     !开发: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   第十三条【  开发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开发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 【    】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居民的!家庭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在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范围【内,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类户!型的比例 》 《。。   ?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期交》付使用 】。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以外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    第十六【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 :  :  开发《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文件(【以下简称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   第十七—条 : 地处?边远、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 , ,。     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纳】入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分—配或者商品房开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