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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开发建设《 】    第七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并报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 《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 !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   ? ,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商品住房 ! , ,    第九条 】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以及引—。进,人才用?房等专门用房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 【  》   第十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完善方便【群众生活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立项申】报 【   ? ,市、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经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十二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由!。。项,目立项申报机—构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 ?     !开发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     第十!。三条  开发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    开》发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 :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 !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居民【的家庭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在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范《围内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类户:型的比例 【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期交?付使用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以外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 :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   ?  开发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文件(》以下简称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    《第,十七条  地处【边远、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  《   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纳入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分配【或者:商品房开《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