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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领导:。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对】象以:及销售价格》等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及家【庭的收入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    【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 —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管】理 —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价格、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