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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或者公告!牌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护岸、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修,。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未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恢复河道原—状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修复—受,损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及时进—行河道清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 》 ?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设《立公示?牌,或者:。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从事河【道采砂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采砂许可》。。证 《  《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现场》。进行检查《调查取证制止—违,法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无故拖?延 《     【第五十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或者区《域河:道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  :(,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 (:二):未按规定履行—河道建设、清淤疏浚!和保洁?等职:。责的:; : 》    《 ,   (三)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