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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或者》公告牌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护岸、】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修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未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恢复河道原状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修复受损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及时进行河道清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设》立公示牌或者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从事河》。道采砂?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采砂许!可证 —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现场进行检查!调查:取,证制止违法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无故拖延 ! ?     》。。第五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或!。者区域河道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 , ,       (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二)未按—规,定履行河道建—设、清淤疏浚和【保洁等职责的; !  》       【(三)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