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或者:公告牌?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护岸、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修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未—。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恢《复河道原状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修复受损】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及时进?行河道清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
: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设立公示牌或—。者,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从事河—道采:砂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采砂许可证
【。
?
?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现场进行检!查调查?取证制止违》法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无故拖延》
】 :第五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或者区域《河道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二)未—按规定履行河—道建设、清》淤疏浚?和保洁等职责的;】
— (!三):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