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采砂作业设施设备,包括采砂船舶、挖掘机械、吊杆机械和分离机械以及用于采砂作业的其他工具。

    第五十二条  省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河道两岸绿化、河道清淤疏浚、保洁和日常巡查等工作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相关部门管理的城市内河,由相关部门依据规定的职责对河道实施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四条  蓄洪区、滞洪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河道内的水资源调度、取水许可、水污染防治、水工程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