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河道保护
】
?
第!。。十八:条,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
— 平原?地区无堤防县级以上!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不少于》五米的区域;其中】重,要的行洪排涝河道】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七米平原地区无堤!防乡级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二米—的区域
】
其他地】区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
?
》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定标准和—要求划?定并公布其中省【级,。河,道,的管理范围在公布】前,应当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级河道【的,。管理范围在公布前】应当: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十九条 《 省级河道入海河段!的河海分界线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市级、县—级河道?入海河段《的河海分界》线,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
》。
— 第二十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布的河道管【理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公告牌应》当载明?河,道名称、《河道管理范围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的行为【等事项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公告牌
【
—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堤防】、护岸以及》水闸等水工程—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及时消除鼠】洞、蚁穴等隐—患修:复管涌、滑坡等险段!保障水工程》运行安全《。
,
!。。新建、改建航道【而修筑的《护岸和?收费航道的》护岸由航道管—理机构和收费航道】经营管理《者分别负责维修养护!
》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堤防】、护岸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美【化河道?水域环境堤防、护岸!的绿化应《当采用对《堤防工程和生态环境!无负面影响的—本土植?物
—
, :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堤?防、护岸的保护【要求会同航道—、海事管理》机构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布【相应的限制航速的】。通告
?
—。 : 通行船舶应当遵守!限速规定不得—超速:行,驶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河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功】能区不同《河段水?质状况的监》测,并按照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 ?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
《 第二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
— , —。。(二)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
— ? , (三—)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
!
】 : , (四)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
】 : ?(五)?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
!。
【 , (六)【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并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二十八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造成建—设,单,位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
!对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
,
,。
,。
第二】十九条 禁止围垦!河道:河口地区《因江河治理需—要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已经围湖造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退【地还湖?
,
【 , 第三十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定期进行!淤,积情况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年度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清淤疏浚《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清淤疏浚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资金】保,。障,、淤泥处理》等事项
》
《 ? 淤泥利用应—。当经:无害化处理符合【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
?
》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洁【实,施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河:道保:洁,实施方案《应当明确保》洁责任区、保洁单位!。的条件和确定—方式、保洁要—求和保洁费用标准】、保洁经费》筹集和监督考核办】法等:内容
【
》第三十二条 河道!保洁:单位应当按照—。河,道保洁责任要—求落实保《洁,人员和任《务保证责任区—范围内的《河道整?洁
! 河道内的—。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保:洁单位应当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专门的保洁—单位对河道内的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进行统—一打:捞和运送
【
《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保洁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保洁责任的—落,。实
—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堤防、护岸—的维修养《护和河道的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劝阻破?坏堤:防安全?和污染水面的违法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堤防、护岸维—。修,养护:以及河道清》淤疏浚、《保洁和日常巡查【所需费?用
【 , 欠发》达,。地区河道堤防—、护岸?的维修养护以及【。河道清淤疏浚、保】洁,所,需费:用省级财政应当给予!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