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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 — ,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     第九条!  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   ? 钱塘?江、东西苕溪、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京—杭运河浙江》境内段为省级河道具!。体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   【  市级河道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县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乡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    》 ,公布的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 《 , ?    第》十条 ? 河道建设、—清淤疏浚《、岸线、水》域保护等河道专业】规划是河道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  《   ?编制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航!道、渔?业,等规划相衔接 】   —  第十《一条  《。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起止点在《同一设区的》市范围内的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按:照市级河《道专业规划编—制,和批准 《 , ,     市】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河道所《在地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县级!和乡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河道专业规!划的修改应当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 ,。  《  : 第十二《条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注重?发挥河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土:、,美化环境、保护生态!、传承?历史等方《面的功能 】    》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修改水域保—护规划 【     第十】三条 ? 河道建设》应当服?从河道?建设规划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通航】等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保障堤防】安全注重河道水生态!系统的保护》、恢:复改善河道的—防洪、?灌溉、航运等—综合功能《兼顾上下游、—左右岸保持河势【稳定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不!得任意截弯取直不】得任意改变》河道岸线不》得填堵?、缩窄?河道  !。   河道建—设包括开挖河道【、,拓宽河面《、修堤护岸、—筑堰建闸等建设工程!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建设规划编制河道】建设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    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建【设期限和资金筹措】等相:关内容 —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航道、市政工【程等建设计》划、项目的协调整】合利用?。各项建设资金统【筹兼顾水利、—航道、市政》、水土保持等功能】提高建设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   】  河道同时属于】五级以上《限制:性,航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河?道建:设规划、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和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计划组织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河道、!航道的建设》 :     】第,十六:条  河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河道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生产安全 【 ,     第!十七条  河—道建设用地应当列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     【根据河道建设规划】需要拓宽河道、新增!。建设: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划定!河道规?划保留区 》     !河道规划保留区内不!得从事与防洪—抗旱和河道建设【无关的工程项目【建设特殊情况下【确需: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