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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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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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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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塘江!、东西苕溪、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京杭运河【浙,江,境内段为省》级河道?具体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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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河《。道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县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乡—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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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的: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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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河道建设、】清淤疏浚《、岸线?、,水域保护《等河道专《业规划是河道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 编制—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航道、渔业】等规划?相衔接?
— 第十一条 ! 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起—止点在同一》。。设区:。的市:范围内?。的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按照【市级河?道专业规《划编制?和批:准,
— , : 市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河道【所,。在地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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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和:。乡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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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专业规?划的修?改应当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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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注重发?挥河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土、美化环境【、保护生态、传【承历:。史等方面《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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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修改】水域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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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 河道?。建设应当服从河道建!设规划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通航等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保障》堤防安全注》重河道水生态系统】的保护、《恢复改善河道的防】洪、灌?溉、航运等综合功能!兼顾上下游、左【右岸保持河势稳定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不得任?意,截弯取直不得—任意改变河道岸线】不得填堵、缩窄河】道
【 河道建设包!括开挖河道、拓宽河!面、修堤护岸、筑】堰建闸等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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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建设—规划编制河》道建设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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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建,设期限和资金筹措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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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航?道、市政工程—等建设计划》、项目的协》调整合利用》各,项建设资金统筹【兼顾水?利、航?道、市政、》水,土保持?等功能提高》建,。设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
】 ?河道同?时,属于五级以》上限制性《航,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河道:建设规划、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和》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计划组《织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河道—、航道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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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河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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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河》道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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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河】道建设用地应当【列,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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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河道建设—规划需要《拓,宽河道、新》增建设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划定河道《规划保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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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道规划保留—区内不得从事与防】洪抗旱?和河道建设无关【的工程项《目,建设特殊《情,况下确?需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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