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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 】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     —第九条 《 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 : :   ? 钱塘江、》东西苕溪、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京杭运河浙】江境内段《为省级?河道具体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 ,。   市级河道【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县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乡!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 , :     》公布的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 —     !第十条  河道建】。设、清淤疏浚、岸】线、水?域保护等河道专【业规划是河道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  : ,  :编制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航道、渔业【等规:划相:衔,接 ? , ,     第十一!条  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起止点在】同一设区的市范【围内的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按,照市级河道专业规】划编制和批准 】 , :     市—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河道—所在地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县级【和乡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河道专业》规划的?修改应?。。当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 ?    《 第十二《条,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注重《发,挥河: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土、美化环境、!保护生态《。、传承历《史等:方面的功能 ! :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修改水域保护规】。划 ?   —  第?十三:条  河道建设应当!服从河道建设—。规,划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通】航等: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保障!堤防安全注重河【。道水生态系统的保】护、恢复改善河【道的防洪、灌—溉、航运《等综合功能兼顾上】下游:、左右?岸,保持河势稳定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不得任?意,截弯取直不得任意】改变河道《岸线不得《。。填,堵、缩窄河》道  】  : 河道建设包括开挖!河道、拓《宽河面、修堤护岸、!筑堰建闸等建设工程!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建设规划编【制河道建设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建设期】限和资?金,筹措等?相,关内容 《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航道、市】政工程?等建设计划、项目的!协调整合利用各项建!设资金统筹兼—。顾水利、航》。道、市政《。、水土保持等—功,能提高?。建设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  【   河《道同时属于》五级以上限制性【。航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河】。道建设?规划、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和,。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计划组织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河:道、航道《的建:设  】   ?第十六?条  河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河道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生产安!全 —     第十七】。条  河道建设用地!应当列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   根据河道建】。设,规划需要《拓宽河道、》新增建?设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划?定河道规划保留【区 ?    【 河道规划》保留区内《不得从?事与防洪抗旱—和河道建《设无关?的工:程项目建设特—殊情况下《确需: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