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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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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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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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塘?江、:东西苕溪、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京杭运河】浙江:境内段为省级河道】具体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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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河道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县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乡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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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的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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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河道建设、【清淤疏浚、岸线【、水:。域保护等河》道专:业规:。划是河道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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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航道、渔【业,。等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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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起止点在同一设!区的市范围内—。的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按照《市级河道专业规划】。编制和批《准
【 市》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河《道所在地《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县级和乡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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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专业规《划的修?改应当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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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注重发挥】河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土、美化环境、!。保护生?态、传承历史等方】面,的功:能
】 :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修改水域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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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河】道建:设应当服从河道建设!规划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通—航等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保障】堤防安全《注重河道水生态系统!的保护、恢复改善】河道的防《洪、灌溉、航—运等综合功能—兼顾上下游、左右岸!保持河势稳定—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不得任?意截弯取直不得任意!改变河道岸线—不得填堵、缩窄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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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道建设《包括:。。开挖河道、拓宽【河面、?修堤护岸、筑堰建】闸,等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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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建设规划】编制河道建》设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建设期?限和资金筹措等相】关内容?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航道、—市政工程等》建设计划、项—目的协调《整合利用各项建【设资金统筹兼—顾水利、航道、【市政、水土保持【等功能提高》建设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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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同,时属于五《级以上限《制性航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河道建设规【划、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和》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计划组《织,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河道、航】道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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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河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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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河道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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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河道《建设用地应当—列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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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河道建?设规划需要拓宽河道!、新增建设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划!定河道规划保—留,区
! 河道《规划:保留区内不》得从事与防》洪抗旱和河》道,建设无?关的工程项》。目建:设,特殊情况下确需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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