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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 【 : 《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  第九条  【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     钱塘江、!东,西苕溪、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京杭运!河浙江境内》段为省级河道具体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     》市,级河道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县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乡!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    — 公布的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 》     【。第十条  河道【建设、清淤疏浚、岸!线、水域保》护等河道专业规【划是:河道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  编制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航道—、渔业等规》划,相衔接 —    — 第十一条》  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起止点在同一设区的!市范围?内,的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按?照市级河《。道专业规划编—。制和批准 》。   【  市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河道所在《地,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县《级和乡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河道专业规划—的,修改应当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十二条 》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注》重发挥河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土、美化环境、保护!生态、传承》。历史等方面的功能 !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修改水域》保护规划 — 《 ,。。  : 第十三《条  ?河道建设应当—服从:河道建设规划—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通航等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保【障,堤防安全注重—河道水?生,态系统的保护、恢】。复,改善河道的防—洪、:灌溉、航运等—综合功?能兼顾上下游、左】右岸保持《河势:。稳定: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不】得任意截《。弯取直不得任意【改变河道《岸线不得填》堵、缩窄河道— :。     河!道建设包括开挖河道!、拓宽河面、修【堤护岸、筑堰建闸】等建设?。工程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建设规!划编制河道》建设: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建设期限和资金筹!措等相关内容 【。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航道、市《政,工程等建设计划、项!目的协调整合利用各!项建设资金》统筹兼?。顾,水利:、航道、市政、水】土保持?等功能提高建设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  【   河道同—时属于五级》以,上,限制性?航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河道】建设规划、》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和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计划组织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河道、航!道的建设 》   【  第十六条 【 河: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河道?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生产安全 —     !第十七?条  ?河道建设用》地应当?列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  根据《河道:建设规划《需要拓宽《河道、新增建设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划—定河:道规:划保留区 【。。   》  河道《规划保?留区内不得从事与】防洪抗旱和河道建设!无,关的工程项目建【设特殊情况下确需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