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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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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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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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塘《江、东西苕》溪、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京杭运河浙江】境内段为省级河道】具体: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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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河道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县《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乡: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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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的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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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河《道建设、清淤疏浚、!岸线、水域》保护等河道专业规划!是河道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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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航道、渔业等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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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起止点在同一】设区的市范》围内的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按,照市级河《。道专业规划编制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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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河道:所在地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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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和乡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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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专业规》划的修改应当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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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注重发挥《河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土、美《化环境、保护生【态、传承历史等方】面的功能《
—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修改水【域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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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河道:建设应当服从河道建!设规:划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通航等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保—障堤防安《全注重河道水生态系!统的保护、恢复改善!河道的防洪、—灌溉、航运》等综合功能兼顾上下!游、:左右岸保持河势【稳定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不得任《。意截弯取直不得任意!改变河道岸线不得】填堵、缩窄》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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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建设包括》开挖河道、拓宽河】面、修堤护岸、【筑堰建闸《等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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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建设规划编制河!道,建设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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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建设期限和资金!筹措等?相关内?容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航道、!。市政工?程等建?。设计:划、项目的协调【整合利用《各,项建设?资金统筹兼顾水利】、航:。道、市政、水土【保持等功能提高【建设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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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同时属于五级以!上限制性航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河道建设规】划、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和【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计划组织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河道、航道—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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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河—。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河道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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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河道建设用地【应当列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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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道建设》规划需要《拓宽河道、新增建】设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划定河道规—划保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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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规划保留区【内不得?从事:。与防洪?抗旱和?河道建设无关的【工程项目建设特殊】情况下确需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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