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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 】 《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     第!九条  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   《。  钱塘江、东西苕!溪、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京杭运河浙江境!内段:为省:级河道具《体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 市级河道》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县】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乡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  》   公布的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 《 《    《 第十条  河【道建设、《清淤:疏浚、岸《线、水域保护等河】道专业规划是—河道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  :编制: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航,道、渔业等规—划相衔接 !  :   第《十一条  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起》止点在同一》。设区的市范围内【的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按照市级河道专业!规划编制和批—。准, ? ,  ?  : 市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河道】所在:地,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县级和乡【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河道专业《规划的修改》应当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 : ?    第十—二条: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注》重发挥河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土、美化环境—、保护生态、传承】历,史等:方,面的:功能 ?。 》   ?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修改水域!保护规划《 ?    — 第十?三条:  河?道建:设应当服《从河:道建设规划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通航等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保障】堤防:安全注重河道水生态!系统的保护、—。恢复改善《河道的防洪、灌【溉、航运等综合【功能兼顾上下游【、,左右岸?保持:河势稳定《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不得任意【截弯取直不》得任:意改:变河道岸线不得【填堵、缩窄河道 ! ? , ,   河道建设包括!开挖河道、拓宽河面!、修堤护岸、筑堰】建闸等建设工程【 :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建设规划】编制河道建设—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建设期限和》资金筹措等相关内容!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航道、市政【工,程等建设计划、项目!的协调整合利用【各项:建设资金统筹—兼顾水利、》航,。道、市政、水土【保持等?功能提高建》设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   】  河道同时属于五!级以上限制性航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河?道建设规《划、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和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计划组!织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河道—、航道的建设 】    【 第十六条  河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河道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生产安全!   】  第?十七条 《 河:道建:设用地?应当列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  ?   ?根,据河:道建:设规划需要拓宽【河道、新《增建设?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划?定河:道,规,划保留区 》   【  :河道规划保留—区内不得从事—。与防洪抗旱》和河道建设无关【的工程项目建设【特殊:情况下确需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