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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航道规划和建—设 !    第》六条  航道规【划是航道建设、保护!。和管理?。的依:据 》     编制航!道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或者海洋功能区划! 《     —其他涉及航道的专项!规划应当与航道【。规划相互《衔接 《 ,    — 第七条 》 航道规《划应当包括规划【范,围、期?限、目标、》技术等级、布局原则!、总体布局方案、】主要建设工》程,、实施原则和措施】等内容 《 ?  ?   第八条  内!河航道?分为:一级至七级航道【和,准七级航道 — 《    《 内河航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编》制并报经批》准 【        (!一)一级至四级航】。道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利、渔《业等部?门编制并征》求航道?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  ?       (】二)五级至七级【航道规?划和准七级》航,道,规划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利、渔业等部门!编制:并征求航道沿线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沿,海航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报批 —。    》 航道?规划和航道名录【由航道规《划编制?机关向社会公布【 》。   ?。  :第九:条  航道规—划的修改按照航【道规划制定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航道规《划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航道规!划 :  —   内河航—道的规划等》。级高于现状》等级确需《拓宽航道的应当【按照规划等》。级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在航道两》岸划定规《划控制线 —    【 内河航道》的规划?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两岸规划】控制线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航道【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内河航】道的:规划等级为五—。级以下的,两岸规划!控制线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航道沿线县级—人民政府划》定  】   ?在航道两《岸规划控制线范围】内除必要的水工程、!环境监测《。等设:施外不得规划、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或者其】。他设施航道两—岸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规划控《制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     第十!一条  《与航道通《航条件有关的涉【。。航建筑物(包括拦】、跨(穿)、临航道!建筑:。。物)不符合航道规】划等级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航:道规划明确改建【或者重建的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建筑《物,权属单位改建或者】重建  !   桥梁等跨【航道建筑物新建【投,入使用替《代原有不符合通航】要求的建筑》。物功能?后原:有建筑物应当及【时拆除拆除经费【列入新建项目—预算 》     第十!二条  航道—建设应当按照航道】规划:要求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符合《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 ? ,   《 ,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水利、!。市政工程《等建设计划》、,项目:。的协调整合利—用各:项建:设资金统筹兼顾航道!。、水:利、市政、》水土保?持等功能提高建【。。设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 】     第十【四条  航道规【划中:。确定的航道》建设:使用土地应当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沿海:航道规?划中确定《的航道建《设使用海域》应当纳入海》洋功:能区划 】   ?  航道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权限—落实航道建设使【用土地或者海—域(水域)做好拆迁!安置补偿等》相关工作 【  《   第十五条  !内河航道建设应【当符合?江,河、:湖,泊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利主管部门!的意见? ? ,    》 ,河道建设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符合航道规划、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事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 】   【  航?道建设和《养护不得危》及依法建设的—水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因航道建设和养【护损坏上述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补】偿 》。 :  :  第?。十六条  航—道建设和养护作业单!位依法在航道上进行!勘,测,、疏浚、吹填—、炸礁、《清障、维修航道设】施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 》 ,   从事前款活动!。可能对渔业资源【产生严重影响—的航道建设》或者养护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  第十七条  航!道建设、养护—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多种方式筹》集建:设、养护资金 】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设,收费航道收费—航道的建设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     第【十八条  船—舶、排筏通》过船闸和升船机等过!船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过闸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