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航道《规划和建设》
:
— 第六条【 航道规划—是航道建《设、保护和管理【的依据
》
】编制航道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或者海【洋功能?区划
《
《 其》他涉及航道的专项】规划应当与航道【规划相互《衔接
《
【 ,。第七条 航—。道规划应当包括规划!范围、期限、目标、!技术等级、布—局原则、总体—布局方?案、主?要,建设工程、》实,。施原则?和措施等内容
!
《 , 第八条 内】河航道分为一级至】七级航道和准七【级航:道
》
,
内—河,航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编制并报经批准】
【 : ,。 《(一)一级》至四级航道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利:、渔业等《。部门编制并》征求航?道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
【 : (?二)五级《至七级航道》规划和准七级—航道规划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利、《渔,业等部门编制—并征求航《道,沿线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沿,海航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报批
】
: 航道规划和】航,道名录由航》道规:划编制机《。关,向社会公布
【
:
第九条! 航?道规划的修改按照】航道规划制定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航道】。规划
《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航道规划—。
【 内《河航道的《。规划等级高》于现状等级确需拓宽!航道的应当按照规划!等级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在航《。道,两岸:划定规划控制—线
【 《内河航?道的:规,。划,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两岸规划控】制线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航道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内河航道》的规划等级为—五级以下的,两【岸规划控制线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航道沿线【县级人民政府划定】
《
? 在航》道两岸规划控制线】范围内除必要—的水工程、环—境监测等设施外不】得,规划:、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或者其他设施航道两!岸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规划控制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第十》一条 《与,航道通航条件有【关的涉航建筑物(】包括拦、《跨(穿)、临航【道建筑物)不符【合航道规划等—级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航道规划明!确改建或者重建【的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建筑:物权属单位改建或者!重建
《
【 桥梁等跨航—道建筑物新建投【入使用替《代原有不《符合通航要求的【建筑物功能后原有建!筑物应?当及时拆除》。拆除经?费列入新建》项目预算
!。
第—十二条 《 航道建设应当按】。照航:道规划要求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符合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
【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
:
, :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水利、市政工—程等建设计》划、:项目:的协:调整合利用各项建设!资金统筹兼顾航道、!水,。利、市政、水土保持!等,。功能提高建设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
!
第!十四条 》航道规?划中确定的航道建设!使用土地应当—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沿海—航,道规划?中确定的航道—建设使用海域应当】纳入海洋功能区划】
?
》 航道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权—限,落实航道建设使【。用土:地或者海域》(水域)做好拆【迁安置补《偿等:相关工作
【
— 第十?五条:。 :内河航?道建设应当符合江】。河、湖泊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利主管部》门的意见
》
— ?。河道建设《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符—合航道规《划,、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事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
】。
】航道建设和养护【不得危及依法建设的!水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因航道】。建设:和养护损坏上述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补偿
!
? 第十六条【 航道建设和养护!作,。业单位依法》在航道上《。进行勘测、疏浚【、吹填、炸礁、【清,。障,、,。维,修,航道设施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
? , , 从事前款活动【可能对?渔业资源产生严重】影响的航道》建设或者养》护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
第十!七条: 航道《建设、?养护: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多种方式【筹集建设、养护资】金
】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设收费航道收!。费航道的建设—。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
, , 第十八条【 , 船舶、排筏通过船!闸和升船机等过船】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过闸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