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建标库

第六章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的转换

    第十八条  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执业律师的,应当先申请注销公职律师工作证,然后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证。

    公职律师注销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证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辞职证明或退休证;

        (二)公职律师工作证交回司法行政机关的证明。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