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实施办法》对工商、工会系统的公职律师任职条件和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实施办法》对工商、工会系统的公职律师任职条件和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