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职律师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活动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
(三)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担任公职律师期间履行公职律师义务、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作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
(五)公职律师连续任职两年以上的,在辞职、退休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职律师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证的,可不经实习;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和教育培训,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二)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三)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四)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自觉参加省、市律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或者省司法厅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五)缴纳律师协会会费,会费缴纳标准由浙江省律师协会另行规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