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职律师的申请与核准
第八条 申请领取公职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最高学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浙江省律师协会出具或者认可的上岗培训结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为本单位在编公务员;
2.申请人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3.申请人近两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4.本单位同意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并负责申请人从事公职律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七)个人保证书,保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且本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无不得担任公职律师的其他情形;
2.本人只从事本单位内部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第九条 申请人属省级政府部门、省总工会的,应将申请材料报省司法厅核准。
申请人属设区的市级政府部门、工会组织的,应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核;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连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并报省司法厅。
申请人属县级政府部门、工会组织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报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核;设区的市司法局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连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并报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核准并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报送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申请人经省司法厅核准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的,应当及时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公职律师的申请和核准工作在每年的3月、7月和11月进行。
省司法厅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公职律师申请的核准工作;设区的市司法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公职律师申请的审核工作。
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核准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