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
第五条 县(市、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根据需要,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商省司法厅同意,可以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
第六条 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任职于政府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近两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四)通过浙江省律师协会组织或者认可的律师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结业。
第七条 公职律师职责范围,仅限于为本单位内部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为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三)受本单位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参与本单位行政复议工作;
(四)代理本单位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五)本单位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