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建标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任职于政府职能部门的公务员,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专职从事本部门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行政管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公职律师实行统一业务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负责公职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条  公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从事本部门法律事务,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