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劳动能力鉴定
】
?
— 第十九条 省!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劳!动能力和《。与劳动能力相—关,事项的鉴定职责
!
,
《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
— :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
! , (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
【 《 , (四)工伤康】复确认;《
— — (五)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 【(六:)旧伤?复发确认《。;
《
— : (七)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劳动能力和与劳【。动能力相关事项鉴定!工作
!。。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承办下列具】体事务
【
【 (一》)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
— , ? (?二)组?织劳动能力和与劳动!能力:相,关事项的鉴定;
】
?
》 》(,三)保管劳动能【。力鉴定档案》。。;
》
】 (四)调查【、统计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 》 (五)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
【 (六)其他!事务性工作
】
,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
《。 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复查鉴?定申请
】
《 《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规定:已,经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
?
:
! :(二)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按【照规定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
《。 【。 (三)未构成伤】残等级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