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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伤认定 】 :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及:因特殊情况经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用人单位》在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在此时限内》。提出的由最先提出申!请的一方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 , :     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     第十【四条:  受伤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向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  受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第!。十五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        !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        (!三,)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能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  : , 第十六条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 ?    》。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管】辖,权限范围申》。请材料完整的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        !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权限》范围的或者申—。请人、申请时限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    【   ?  (三)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交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逾期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收到【补正材料的三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  :   申请事项因提!交材料不完》。。整未被受理的在申请!材料完整以》后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时限内再【。。提出申请《 —。   ? 第十七条 —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审核需》要对劳动人事关系】、事故伤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认【为劳动人事关系无法!确认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人同:意书面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是否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申】请仲裁自确认劳动】人事关系《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 ,    》 第:十八条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 【 ,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 《       !  (?一,)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 :。。  :     》 (:二)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 !    《  :。。  (三)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 】    】     (四【)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