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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工伤!。认,定 【    》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及因特殊情》况经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用人单【位在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在此时限内提出!的由最先提出申【。请的一方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    】 ,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 《 ,。    第十四条】  受伤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向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受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第十五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    》。  :。 ,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 《     》 ,。  (三)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能】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 《    第十—六,条,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     !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管辖权限范围申请】材料完整的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权限范围的或者】申请人、申请—时限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     】    (》三)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交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逾《期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收到!补正材料的》三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    《申请事项因提交材】料不:完整未被受理的【。在申请材料完—整以后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时》限内再提出申—请 ? :。     —第十七条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审核需?要对劳动人事关系】、事故伤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认为—劳动人?。事,关系:无法确认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人同?意,书面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是否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申请仲裁》自确认?劳动人事《关系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 :     第十八条!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 【 ?        】(一:)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      — (二)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 》 ,     —    (三)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  !  :。     (四【)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