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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 :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  —  :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前》两款规定之外—的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     申请人】。向其他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 — ,  :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法!律服务?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服务《机构: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报请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确认?但法律服务机构【自,愿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除外 【     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法律服】务机构可以直—接决定?予以办理 !。  :  : 第:十五条 《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     !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      —  : (二)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  》   ?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中负责!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其—回,避: ? ?      【   (《一):是所申请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      (二】)与所?申,请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该申请的 】  《   第十七条 】。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确!定法:律援助人员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有困难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有关情!况认为确《。有必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可以决定对!其提供法律援—助 《。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审查: !     》    (一)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    ! ,   ? (二)《必须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 《       【  (三)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 , : :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发现—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因先》行提供法律援—助而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 , ,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十五:日内向所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