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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 !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 ,。 ?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前两款规定之外】的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     申】请人向其他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 》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法律服》务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服务机构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报请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确认但法【律,。服务机构自愿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除外 !    】。 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法律服务《。机构可以直接—决定予以办理 !。     第】十五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 :  《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     !   ? (二)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  —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    —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中负责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其回避?: 》。 :        (!一)是所申请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      (【二)与所申请—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该申请的 】    》。 第十七条 —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确定!法律援助人员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有困难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有关情况—认为确有必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可以决定对其—。提供法律援助 【 《    《 第十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审?查,: ? 《        (!一)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 !      !   (二)—必须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 》 ,       (】三)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 ,。   【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发现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因先行提供法律!。援助而?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十五日内《向所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