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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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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及所在法律服—务,机构的?监督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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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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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调阅、查【询有关材料》的经出具《法律:援助机构的有关【。证明有关机》关应当免《收相关费用》;需要复制》。有关材料的经出具】法律援助机》构的有关证明—有,关,机关收取费用—的标准不得高于【复制所需原》材料的成本费鉴定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先行缓收【鉴定费用待案—件审结后根据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由当》事人承担鉴定费用】受援人交纳》鉴定费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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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先行作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对受援人诉—讼费的减免》
! 第二十四条 【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受援条件的应!当报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受援人愿意支付【有关费用的可以【继续提供法律服务】
【 第二十五条 ! ,法,律服:务机构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其支付【办,案补贴办案补贴费】。在法律援《助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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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有关事实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
! 受援人【有权了解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如实!告知:
【 受援人认为】法律:援助人员消极履行义!务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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