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汽!车租赁经营
【
】 :第五十六条 —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第五十七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租赁车辆》的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
! ? (二)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
《 (?。三)不得出租—十座以上客运—车辆但出租给单位作!为员工固定班车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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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租赁】经,营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相应】。。道,。。路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包车客《运等: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第五十八条 】。。 ,在车:辆,租赁期间《。因承租人、驾驶人员!过错发生《交通违法、交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人《、驾驶人《员,行为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丢失等后果】的,由承租人依法承担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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