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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共汽车客运 】   】  第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用地》保障、设施建设、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合》理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鼓励社会公!众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乡村:。班车公交化》水平为农村》居,民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经济的客!运服:务 —  :。   第十三条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方式?授予经营者 !     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    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   (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汽】(电)?车,和场站等设》施; 》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营运》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 》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四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 : ?。 ,  :  (二《)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 ?   【  (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维持】和车辆卫生保—持等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  ?   (四)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     第十五条!  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内行驶》的公共汽车可—以设:立站立乘《员席  !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况、站台设!施、标志标线以【。。及公共?汽车车况和车辆【行驶速度等符合安】全保障要求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行经该?。公,路的公共《汽车设立站》立乘:员席 》  《   第《。十六条 《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车况!、高峰期《乘客待车时》间、乘客拥挤—度、到?站,准时率?等因素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服务质】量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