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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共,汽车客运 !  《   第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用地保障、设【施建设、《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合:理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鼓—励社会?公,众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乡村班车公交化水平!为农村居民》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经:济的客运服务— 《。   《  第十三条 【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方式授《予经营者 】 :   ? 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    —。 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     (【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汽—(,电)车和场》站等设施; 】  《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营运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  :  :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四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 【   》  (二)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   】  (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维《持和车辆卫生保持】等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 ,(四)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   第《十五条  》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内?行驶的公共汽车可】。以设立站立乘—员席 》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况、站台设施、!标志标线以及公共汽!车车况?和,车,辆行驶速《度等:符合安全保障要【求,。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行经:该公路的公共汽【车设立站立乘—员,席,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车况、高峰【。。期乘客待车时间【、乘客拥挤度、到】。站准:时率等因素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服务:质量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