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共汽车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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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用地保《障、设施建设、【。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合理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鼓励—社,会,公众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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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乡村班!车公交化水平为农】村居民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经济!的客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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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方式】授予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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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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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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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汽(电)车【和,场站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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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营运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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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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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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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
! (?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维持和车辆卫!生保持等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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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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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内行驶的公共汽】车可以设立站—。立乘员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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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况、站台】设施、?标志:标线以?及公共汽《。车车况和车辆行驶】速度等符合安全【保,障要求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行经该公路的—公共汽?。车设立站《。立乘员?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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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车!况、高峰期乘客待车!时间、乘客》拥挤度、到站准【时率等因素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服《务,质量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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