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
!
— : 第:。。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以其他公平—方式授予经营—者
】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市》场供求状况和节【能环保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客运出租汽—车的投?放数:量,和车型制定》。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明确《经营:期限:、承运人责任—险投保义务、服务质!量等要求
!
》第十八条 》。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期?限不:。得超过八《年,根据单车《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可以】予以奖励《延长但?奖励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
》 ?市、县人民政府对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收取有偿—。使用费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经营者逐步按照相】同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保证经营者公平负担!有偿使?用费应当《按年收取
—
:
第十】九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建立考核结》果,与单车营运期限【延长:等,奖惩措施挂钩—机制服务质量考核应!当包含乘客满意度测!评的内容
!。。
第—二十条 取得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 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和规:定标:准的车辆《;
【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二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喷刷车辆《标志色设置顶灯【、防劫装置和—专用待租、暂停营】业的标?志安:装,计价器在醒目位【置标明起步价和车公!里运:价等运费标准、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以】及监督电话
【
— , 第二十二条 【。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并经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
!第二十三条 —。。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
!
,
: (二)按照!规定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
!
【 (三)《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收取其他费用的除!外,;
》
—(四)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 (五)【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
!
《 (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
第】二十四条 》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商厦、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依次候客经!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收取【候客:停车费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
!第,二,十五条 鼓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实行员工化经【营模式依法与驾【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
?
: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与:驾,驶人:。员签订承包合同的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承,包费、风险保证金】。等事:。项;承包费》和风险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最高《限额: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通过》安排替班驾驶人【员、免收驾》驶人:员必要?休息时间班费—和病假时《间班费等方法—减轻驾驶《人员劳动《强度保障驾驶—人员休息休假权利】
【 第二十六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支持、场地保障等措!施鼓励建设》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区为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提供餐饮、车辆】简单维护、洗车等服!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设《电话召车系统为【。乘客召车提供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