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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 ! ,   第《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以其他公平方式】授予经营者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市【场供:求状况和节能环【保,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客运出租汽【车,的投放数《量和车型制》定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明确》经营期限《。、承运?人责任险投保义【务、:服,务质:量等要求《。 —。 , ,  第十《。八条 ?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期限不得超过八】年根据单车》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可】以予以奖励延—长,但奖励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     市、县!。人民政府对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收取—有偿使?用费: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经营—者逐步按照相同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保证经营者公平负】担有:偿使:用,费,应当:按年:收取 ? ,。   —  第十九条—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建?立,考核:结果与?单,车营运期限》延长等奖惩措施【挂钩机制服》务质量考核应当包】含,乘,客满:意度:测评的?内容  !   第二十条【  取得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 ,。     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和【规定标准的》车辆; ! ,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二》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喷《刷车辆标志色—设置:顶灯、防《劫装置和专用待【租、:暂,停营业的标志安装计!价器在醒《目位置标明起步价】和车公里运价—等运费标准、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以及监督电话 【 :     第】。二十二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并经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  :  第?二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 ,。。  —   ?(二)按照规—定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 【。    (三)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收取其他费用的】除外; 》 ?     (—四)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    【 (:五)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 【 , ,。  :  (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 ,   ?  第二十四条 】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商厦《、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依》次候客经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收!取候客?停车费?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     第二十】五条  鼓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实行】员工化经营模—式依法与驾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与!。驾驶人员签订承【包合同的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承】包费、风《险保证?金等事项;承包费】和风险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最高!限额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通过安排替班】驾驶人员、免收驾】驶人员必要休—息时:间班费和病假时【间班费等方法减轻驾!驶人员劳动强度保】障,驾驶人员休息休假】权利: :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支!持,、场地保障等措施】鼓励建设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区—为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提供?餐饮、车辆简—单维护、《洗车等服务 !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设电话!召车系统为乘客召车!提,供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