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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 】  ?   ?。第十七?条 :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以其他公—平方式授予经营者】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市《场供求状《况和节能环保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客运出租汽车的投放!数量和车型制—定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明确【经营期限《、承运人责任—险投保?义务、服《务质量等要求 【   【  第?。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期限不—。得超过?八年根据单车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可以予!以奖励延长》。但奖励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  》   市、县人民政!府对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收取:有偿使用《费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经营《者逐步按《照相同?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保证经营》者公平负担有偿使用!。费应当按年收取 !    【 ,第十:九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建立考核结果—。与单车营运期—限延长等奖惩措施挂!钩机制服务质量【考核应当包含乘【客满意度测评—的内容 —。 ?    第二—十条  《取得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    《。 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和规定标准的—车辆;?  【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二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喷刷车【辆标志色设》置,顶灯、?防劫装置和专用待】租、暂停营业—的,。标志安装《计价:。器在醒目位置标【明起步价和车公里】运价等?运费标准、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以!及监督?电话: —    第二十二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并】经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 ,     第二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 !    《。 (二)按》照规定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  ! ,  (三)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收?取其他费用的—除外;? 》     (四)】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    《 (五)《。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 ?。     】(,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     【第二:十四:条 :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商,厦、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依次候客《经营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收【取候客停车费—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 》    《第二十五条  鼓】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实!行员工化经营模式依!法与驾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 :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与驾】驶人员签订承包合同!。的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承包费【、风险保证金—等事项;承包费【和风:险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最高限—额,  【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通过》安排替?班驾驶人员、—免收驾驶《人员必要休息时【间班:。费和病假时间班【费等:方法减轻驾驶人员】劳动强?度保障驾驶人员休】息休假?权利 》   》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支持、场地保!障等措施《。鼓励建?设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区为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提供】餐饮、车辆简单维】护、洗车等服—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设电:话,召车系统为乘客【召车提?供便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