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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 — :  《   第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以其他公平方式】授予经营者 ! ,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市场—供求状况和节能环保!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客运出—租汽车的投》放数:量和车型制定—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明确经营期【限、:承运人责任险投【保义务、服务质量】等要求 《 :     第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期》限不得超过八年【根,。据单:车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可以予以》奖励延长但奖—励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     】市、:县人民政府》对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收取有偿—使用费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经营者》逐步按照相同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保证经营者公】平,。负担有偿使用费【应当按年收取—。。 —  : , 第十?九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建立考核结—果,与单车营运期限延】。长等:奖惩措施《挂钩机制服务—质量考核应当包含乘!客满:意度测评的内容 ! :  ?   第二十条  !。取得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    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和规定标准的车辆!;,   】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喷刷【车辆标志色》设置顶灯、防劫装】置和专用待租—、,暂,停营业?的标:。志安装?计价器在醒目位置】标明起?步价和车公里运价】等运费?标准、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以?及监督电话 【 :     第【二十二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并经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    第二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 《   — , (二)按照规定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 】     (三!)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收:取其他费《。用的除?外; 】    《(四)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  《   (五)—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 ? ?     —(,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   》 ,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商【厦、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依次候—客经营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收取?候客停车费》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 ,。     第】二十五条《  鼓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实行员工化经营【。模,式依法?。与,驾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 ,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与驾驶【人,员签订承包合同【的,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承包费、风险保!证金:等事项;承》包费:和风险?。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最高限额!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通过安排替班驾【。驶人员、免收驾驶】人员必要《休息时间班》费和病?假,。。时间班?费等方法减轻—驾驶人员《劳动强度保》障驾驶人员休息休】假权利 》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支《持,、场地保《障等措施鼓励—建,设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区为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提供餐饮、—。车,辆简单维护、—洗车:等服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设电—话召:车系统为乘客召车】提供: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