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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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以其—他公平方式授予【经营者?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市场供求!状况和节能环保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客:运出租?汽车的投《放数量和车型制定】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明确经营期限】、承运人责任险投保!义务、服务》质量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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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期限不得超过八【年根据单车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可以予以奖励—延长但奖励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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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对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收取!有偿使用费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经:营者逐步按照相同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保证经》营者公平负担有偿使!用费应当按年—收取
】 第十九条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建立《考核结果与单车【营运:期限:延长等奖惩措施挂】钩机:制,服务质?。量考核?。应当包含乘客—满意度测评的内【容
! 第二十条 取!得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 ,。 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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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和规定—标准的车辆;—
】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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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喷刷车辆】标志色设置顶灯【、防劫?装置和专《用,待租、暂停营业的】。标志安装计》。价器在醒目位置标明!起步价和车》公里运价等运—费标:准,、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以及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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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并?。经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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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
】 : ,(二)?按照规定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
! ,(三)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收—。取其他费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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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
《 ? (五)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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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商厦、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依次:。。候,客经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收取候《客停车费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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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鼓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实行》员,工化经营模式依法】与驾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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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与驾驶人员签订承!包合同的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承包费、风!。险,保证金等事项;承】。包费和风险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最高】限额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通过安排【替班驾驶人》员、免收驾驶人【员必要休息》时间班费和病假时间!班费等方法减轻驾】驶人员劳动强度【。保障驾驶人员休息】休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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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支持、】场地保障等措施【鼓励建设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区为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提供餐《饮、车辆《简单维护、》洗车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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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设电:话召车系统》为乘客召《车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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