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
】
? ?。第十七?条 :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以其他公—平方式授予经营者】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市《场供求状《况和节能环保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客运出租汽车的投放!数量和车型制—定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明确【经营期限《、承运人责任—险投保?义务、服《务质量等要求
【
【 第?。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期限不—。得超过?八年根据单车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可以予!以奖励延长》。但奖励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
》 市、县人民政!府对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收取:有偿使用《费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经营《者逐步按《照相同?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保证经营》者公平负担有偿使用!。费应当按年收取
!
【 ,第十:九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建立考核结果—。与单车营运期—限延长等奖惩措施挂!钩机制服务质量【考核应当包含乘【客满意度测评—的内容
—。
? 第二—十条 《取得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
《。 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和规定标准的—车辆;?
【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
,
?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二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喷刷车【辆标志色设》置,顶灯、?防劫装置和专用待】租、暂停营业—的,。标志安装《计价:。器在醒目位置标【明起步价和车公里】运价等?运费标准、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以!及监督?电话:
— 第二十二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并】经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
,
第二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
!
《。 (二)按》照规定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
! , (三)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收?取其他费用的—除外;?
》
(四)】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
《 (五)《。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
?。
】(,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
【第二:十四:条 :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商,厦、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依次候客《经营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收【取候客停车费—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
》 《第二十五条 鼓】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实!行员工化经营模式依!法与驾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
: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与驾】驶人员签订承包合同!。的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承包费【、风险保证金—等事项;承包费【和风:险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最高限—额,
【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通过》安排替?班驾驶人员、—免收驾驶《人员必要休息时【间班:。费和病假时间班【费等:方法减轻驾驶人员】劳动强?度保障驾驶人员休】息休假?权利
》
》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支持、场地保!障等措施《。鼓励建?设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区为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提供】餐饮、车辆简单维】护、洗车等服—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设电:话,召车系统为乘客【召车提?供便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