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路】政管理? 】    第十二条】  道路《的路基、路面、排】水沟、?窨井、桥涵、隧道】。、渡口、《码头、渡船、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标》志、标线、行—道树、?苗圃、停车坪、专】用房屋、通讯设【施以及道路两旁已】划定的道路用地是】公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破坏 》 : :    第》十三条  》公路:用地范围土地改【革前已?有的公路按1951!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浙江:省公路?用地保留实施办法划!定的:。为准;土地改革【。后新建或扩》建的公路以建造时征!用或: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为准?城镇:市区道路的用地【范围以经批》准的规划红线为【。准在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用《地范围内妨》碍交通的建筑物和】设施应?限,期拆迁;逾期—不迁的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通、城建部【门强行拆《迁,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的拆迁费用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   第十四条  !在公路用地的两【侧划定一定的—范围作为公路留地】一般以公路中心线两!侧各半预留公路用】。地、留地《宽度国道30米【;省道20米;县、!乡道15米现已【超过上述宽度的保留!现有:宽度城镇市区道【路红线外《的留地宽度》。按批准的《城镇规划预留在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留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建【。设需要时应予拆迁】其拆迁费用》的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     第!十五条 《 本条例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留地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和设?施违反的《。限期拆除《并追究?批准单?位,和批准者《的责任 】     第十六】条  在公路—两侧:兴建:农,贸,市场和小商品—市场必须遵循既方】便群众又不妨碍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在公路【。和穿越?城,镇市区的公路两侧】各30米《内不得兴建农贸【市,场对已?有的妨碍交通安全】畅通的农贸市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工商、交!通、城?建等:部,门进行?整顿采?取设置护栏、搬【迁等必要措施确【。保交通安《全畅通城《镇规划和建设应【注意公路《交通安全畅通沿【公路两?侧不准?兴建商业区和其他设!施防:止形成公路横穿【市区 《   —  第十七条—  在公路》或城镇?市区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毁:路扩田、《挖掘公路路肩、边坡!、边沟在距公路路】基坡脚20》米内:挖塘养鱼; 【      !   (二》)在边沟以》内的公路上》。打场晒?粮、:摆摊、?放牧、堆放物—料、削草烧》灰积肥、制晒—。砖,坯; ? : , ,  : ,   ?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立广!告牌、招《。牌; 】        (!四)在?公路留地范围内建】筑房屋、渠道等设施!以及开矿《、建窑擅自开山取】石;  !     》  (五)》擅自在公《路隧道上《方及距隧道洞—口2:00米?范围:内开山?放,炮、采石挖土;【 ,  —    《   (六)在【。。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上的】大中型桥梁》、机动?车辆渡口的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擅!。。自筑坝拦水》、采挖砂石料—、,。压缩或拓《宽河床;《 :    【     (七【)擅自动用》、迁移、损》坏、涂改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标志、】标线、测《桩、界牌、路名牌】、护栏及其他附属设!施损坏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的树木花草!窃取路用机具—材,料; ? ?  ? ,  :    (八)【擅自在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和?城镇市区道》路及人行道堆—放建筑材料和—其他物料《施工作?业,; 》 :  :      (九)!擅自利用公路排【水沟、涵洞》排放工?业废水 !    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养:护、修建用料的堆放!。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妨碍交通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排除障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或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跨,越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在桥《梁上:附设:管线和其他设—施必须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以及交】通主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同意新建、!改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道等设》施其最低点》距路面中线的—。净高度一、二级公】路不:得低于5米;—三、四级公路不【得低于4.5米其净!跨径:不得:小于规划《的路基?宽度 】    第十九条】  新建专用公路或!者农村机动车辆【道,路,需要在国道、省道】上增设交叉道口时】须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并按技术标准!修建在县道上增设】交叉道口须经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并按技术标准【修建  !   第二十条  !因工程项目施工【确,需临时?挖,掘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时应经公安机关!以及交通主管—部门或城建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有专人负责】安全工程施工不得阻!碍交通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封闭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必【须事先经公安机关批!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城镇市区《。道,路及桥?涵上:任意挖掘或占—用,路面 《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市区新建、》。。改建宾?馆、饭店、银行【、商业大楼》、影剧院、运动【。场等大?型建筑?物应建造相应的【停,车场所其设计方【。案应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已建《造的上?。述建筑物未设停车场!所的各种车辆应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停放:不得停放在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包括《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影响交通安全【。畅通在城镇市区内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停靠禁止乱停放停!靠,影响交通《;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 , ?。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所由公安《机,关负责统一管—理设置?停车场所应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 ,第二十三条  【确需通过公路或【城镇市区道》路的履带车、大【吨位车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审核许!可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线?。路通行?。。使用车辆的单位应对!所通过道《路桥涵按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加固并负责—损坏物的修复—或赔偿? —    第二—十四:条 : 公:路两旁的绿化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实行谁栽、【谁管、谁收益的原则!公路行?道树的采伐更新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国道、省《道行道树的》采,伐,。更新: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发给采伐【。证后:。方可采?伐;县道、乡道【行道树的采伐更新】经县: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发?给采伐证后方可【采,。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