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道路建!设与养护
【
《。
第五条 ! 道路?建设应统一规划严格!按照不同等》级的技术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
—。 第六条 —道路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按》下列规定进行
】
】 《(,一)国道按国家【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 (【二):省道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三)】县道由市《(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 《 (四)《乡道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市(地》)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
》 : , (五)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或单位提出规划报当!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六)城镇!市,区道路按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城建部门组》织实施?;
?
?
】 (七)穿越—。城镇市区的国道、省!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交通【主管部门按整条【公路的统一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其,地下给水、》排水等管道工程由】城建:部门负责《同步建设
—
:
: 第七条【 新建、改建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需跨?越铁路、河道—、水:利工程、管线等【设施时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建部门《应事先与有关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
第八【条 改《建、:维修道路修建单位】必,须,设置标?志,。维持通车未经—批准不得中断交【通因:违反施工规则而引起!交,通阻塞或造成事故】的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交通受阻《时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动《员和组织附近—。单位及?沿线:群众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及,时排除路障》恢复交?通
【 第九条 】 国:家和地方拨》款新建、改建的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的《施工实行招标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行包揽不《得阻挠施工队伍正】常施工?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严格履行承包合】同保证工程质—量,按期竣工
【
:
, 第十条 !公路养护实行责【任制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实?行专业养护;一般】县道和乡道由县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承包养护》或专业养护公—路养护单位应有计】划地改善路况保【证路面平整、—路容整洁、》边沟畅通保持公【。路完好?畅通
—
》。 第十一条 【道路施工单位—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应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和《指定的?范,围内进行注意保护】。资源保护自然—。景观不得影》响水利和破坏生【态平衡施工》单位经批准在—国有的空地》、荒山?、河流、滩涂—范围:内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或索取费—。用,;在集体所有的空】地、:荒山:、滩涂上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