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四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全省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实行统一的交通规则和统一的交通标志、标线。

    第二十六条  在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上通行的一切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都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管理。车辆通过桥梁、渡口、隧道、施工路段和危险路段,必须遵守管理规则,并限载、限速。

    第二十七条  各种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机动车驾驶员操作十大禁令》。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机件失灵的车辆;不准超载、超速和酒后开车;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准在身体过度疲劳时驾驶车辆。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要定期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扣留其驾驶执照。举办驾驶员培训班的单位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发证单位不得举办驾驶员培训班。

    第二十九条  从事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修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审核(修理农用拖拉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当地农机部门审核),取得技术合格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公安机关应对从事机动车辆修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定期对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检验。凡车况不符合规范要求,不能保证安全行驶的车辆,扣留其牌照。按规定应当报废的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继续使用或者转卖、转让。继续使用或者转让的,予以没收,并处罚款;转卖的,没收其车辆和非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凡上公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辆进行管理。有关行驶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行驶牌证等工作,公安机关可委托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上公路行驶的拖拉机,必须符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车况不好的拖拉机不得上公路行驶。严禁拖拉机超载、超高、超宽、超长、超速。严禁违章驾驶。严禁拖拉机经营客运。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拖拉机不得进入城市市区道路行驶。

    第三十三条  对交通流量大、通行不畅、事故多发的路段,交通主管部门、城建部门要尽快改善路况,公安机关要加强管理,设立明显的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公安机关在必要时,有权采取限制、指定车辆绕道行驶等疏导交通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禁止乱设站、卡。除公安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检查站、卡,拦截、检查车辆。有关部门确需上公路进行检查的,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的检查站进行工作。没有公安检查站的地区,有关部门确需设立检查站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林区按森林法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木材检查站。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立收取通行费的站、卡。违者,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市、县有关部门对公路沿线的车辆修理单位及旅馆、饭店,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在公路留地范围之外设置必要的停车场所,不得把公路当停车场。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公路沿线的旅馆、饭店的管理,对拦阻机动车辆、以不正当手段强留食宿的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必须及时赶赴事故现场,采取必要的疏导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安机关勘查、清理现场,恢复交通。交通肇事者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如实提供情况。过往车辆、行人和附近单位均应积极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