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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   (一》)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 !   ?  :  :  (二)违反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 ? :      【   (三》)违反规定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  !       【(四)对违法建设】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 》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第五十七条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省,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城!乡规划?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八条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 ,    《  :(一:)违反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 —    》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一致的 》    】 第五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 :。 :      —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   ?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 ,  :    (三)【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   【   ?   (《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    —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     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     第—六十条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占用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等: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拆除:    ! 第六?十一条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六十二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四条  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关—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     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不及时拆除影!响安全?、交通等的》可,以在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直接予以拆除 ! ?    《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控告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受—理后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六十日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是!否受理的决定以及处!理结果应当告知【。。举报人或者控告【人 :。  —   第《六十六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又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   【  第六十七条  !城乡规划违法行【为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不是同一—。。。主体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依法查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