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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    —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监【督检查? 》。     第五十一!。。。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   【  第五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城《乡规划督察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合法性进行督!察 ?    【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制》度加强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建设和!城乡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    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 :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