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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检查 !  :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监》。督检查 —  《 ,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  《   第五》。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城乡规《划督察?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合法性进行!督察:    ! 第五十三》。条 :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制《度加强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建设和城乡】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     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