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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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
! :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
【。 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指建筑—施工:图)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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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民用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依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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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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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乡、村庄—规划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规划要求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乡、村》庄规划和《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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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农村村》民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农村村民也》可以持前款规定的】材料直?接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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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乡、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的程】序依:据乡、村《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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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致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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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坐标:放,线和竣工《测,绘地下管线工—程的竣工测绘应【当在:。覆土前进行重—要的管线工程应【当,跟,踪测绘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验!线管理
!。 第四—十三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工程坐标【放线、竣工》测绘以及房屋建筑面!积测:量并对测绘图件【、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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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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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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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核》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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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条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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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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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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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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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具体格《式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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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相关?临时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自行】拆除
! : ,第四十七条 —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
!。 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其中: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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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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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临时改《变后的用途使—。用房屋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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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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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久—。改变房屋用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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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和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设:除外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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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
】 , ,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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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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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规—划许:可机关核发的相【应规划许可证失【效
! 规划许可证失】效的规划许可机关】应当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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