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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  第三十》六,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 【    —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 ?     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指建【筑施工图《)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民用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依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     第三!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乡、《村庄规划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规划要求】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乡》、村庄规划和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八条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农!村村民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农:村村民也可以持【前款:规定的材料》直接: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乡》、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 —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第三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的程》序依据乡《、村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   — ,。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致—。 : :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    《 ,第四十一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 ! ,    第》四十二条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坐标!放,线和竣工测》绘地下管线》工程的竣工测—绘应当在《。覆土前进行重—要,的管线工程应—当跟踪测《绘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验:线管理 】     第四十】三,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工:程坐标放线》。、竣工?测绘:。以及房屋建筑面【积测量并对测—绘图:。件、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核实手续》  【   依《照本条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材—料, ?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   第四十五条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   《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 ?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具体格—式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     第】四,十六条  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相关临时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自—行拆除? ,。   【  第?四十七?条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 【    《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其中】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 ,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  :按照:临时改变后的用途使!。用房:屋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    》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  永久改变房【屋用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     】第四: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和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设除:外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 —。  —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 】     第四十】九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规划许可机关核发的!相应规划许可证【失效 》     规】划许可证失》效的规划《许可机关应当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