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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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
! :。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
— :。 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指建!筑施工图《。)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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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民用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依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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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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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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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乡、村庄规划【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规划要求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乡、村庄规【划和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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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农村村民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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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村民也可以!持,。前,款规定的材料直接】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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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乡、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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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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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的程序依据乡】、村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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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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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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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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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坐标放线和竣工测!绘地下管线工—程的竣工测绘应当】。在覆土前进行—重要的管线工程应当!跟踪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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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验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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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三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工程坐标放!。。线、:竣工测绘以及房【屋建筑面积测—量并对测绘图件、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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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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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核实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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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条,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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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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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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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
】 ,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具—体格:式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 第四十六【条 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相关临!时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自行—拆除
—。
第四】十七条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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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其中: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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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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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临时改变后的用途】使用房屋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永久!改变房?。屋用: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
第四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和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设除!外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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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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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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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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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规划—许可机关核发的相应!规,划许可?。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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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许可证失效的规划许!可机关应当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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