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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   ?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 】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 《     —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指,建,筑施工图)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民用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依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     第三!十七条?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乡、村庄—规划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规划要求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乡、村—庄规划和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农村村民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农村村民也》可以:。。持前款规定的材【料直:。接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乡、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的程序依据乡】、村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致《 :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 —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坐标放【线和竣工测绘地下管!线工程?的竣工测绘应当在】。覆土前进行重—要的管线工》。程应当?跟,踪,测绘: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验线管》理  】。 ,  第?四十三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工程坐标放线】、竣工?测绘以及房屋—建筑面积测量并【对测绘图件》、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核实手续 — :     依照本!条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材》料 《  《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   —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具【体格式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 》    第》四十六条  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相关临时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自行拆!除   !。  第四十七条【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 !     !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其中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   《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按照临时改!变后的用途》使用房?屋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   永久改变房】屋用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 : ,     》第四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和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设除外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 —   —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规划—。许可机关核发的【相,应规划许可证失【效,   】  规划许》可证:失效的?规划许可机关应【当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