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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 — ,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 ? : :     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指建筑?施工图)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民用—。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依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  :第三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乡、村庄!规划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规划】要求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乡》、村庄规《划和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农!村村民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农村村民也可【以持前款《规定的?材料直接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乡、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的程序依据乡、】村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致 ?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坐标放线和竣工!测绘地下管线—工程的竣《工测:绘应当?在覆土前《进行重要的管线工】程应:当,跟,踪,测绘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验线管【理 》  ?   第四十三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工程坐标《放,线、竣工测》绘以及房屋建筑面积!测量并对测绘—图件、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 ,   ?第四十四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核实手续】 —    依照本条】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材料 】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  : ,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 】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具体:格式: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 ,    第四—十六条  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相关临!。时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自行:拆除 《     】第四:十七条 《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 】   》  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其中《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 ,。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按照临!时改变后的用—途使用房《屋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    —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 永久?。改变房?屋用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  第四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和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设除外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 — :。   《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 ! ?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规划许可机!关核发的相》应规:划许可?证失效 】 ,    规划—。许可证失效的规【划许可机关应—当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