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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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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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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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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 ? 《(二)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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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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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选—址,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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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 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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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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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和《可能严重影》响环境、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重:大建:设项目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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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区域内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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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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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规《定需要?批准、核准、备案的!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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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两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选址意见—书中明确《规划条件;依法【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和选址意见书未明】确的规?划条件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用地?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提,出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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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风貌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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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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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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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不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 《 (三)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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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临时用地用途、期限!以及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用途等临时建设】要求:
【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期限届?满而:建设:项目:。尚未:竣工或者地》质,勘查尚未完成确需延!期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临时用《地用途?和建筑?用途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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