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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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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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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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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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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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选址】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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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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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和可能严重影响【环境、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重大建!设项目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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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和省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区域《内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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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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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规!定需要批准、核【准、备案的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前》两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选址意见书中明确规!。划条件;依法—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和选:址意见?书未明确的规—。划,条件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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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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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提出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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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风貌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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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
《 ,。 (二【。)不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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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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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临】时用地用途、期限以!及,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用途等临时建设】要求
【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期限!届满而?建设:。项,目尚未竣工或—者地质勘查尚未完】成确需延期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临,。时用地用途》和建:筑用途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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