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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 第二十《四条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重?大建设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   ?第二十五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根据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乡建设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用地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中【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各类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     !对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城乡规划中的】。有关专项规划实施 !    】 第二?十八条  规划【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许可机关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许可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 《 ,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事项提出异议的规】划许可机关应当研究!处理:并及时回复处—理,结果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规划:许可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     规】划许可机关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九条】 ,。 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城】乡规划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与地表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表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