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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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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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重大建设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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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根据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乡建设—。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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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用地?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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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中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各—。类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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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城乡规划中的【有关专项规划实施】
! 第二十八条— 规划《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许—可机关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许可》。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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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事项提出异议的!规划许可《机关应当研究—处理并及《时回复处理结—果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规划—许可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规划《许可机关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九条 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城乡规划【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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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地表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表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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