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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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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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下!同)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一条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按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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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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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或】者中心城区》下同:)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
!。 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单独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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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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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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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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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市)域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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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 , 第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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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乡【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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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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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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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乡【。和村庄?应,当,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 , 第十九条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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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参照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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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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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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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审—批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 : 第二十二条 【 城乡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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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修改【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参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修改?条件和程序并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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