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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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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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下同【)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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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按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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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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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或者中心城—区下同?)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
】 《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单独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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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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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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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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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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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市)域》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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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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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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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乡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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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村】。。庄规划
! 第十—八条 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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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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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乡和村庄—应当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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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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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参:照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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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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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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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审《批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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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城乡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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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修改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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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参【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修?改条件和程序并【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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