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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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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下同?)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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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按》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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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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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或【者中心城区下同)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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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单《独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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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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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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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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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市》)域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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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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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乡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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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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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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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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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乡和村庄应】当,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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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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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参照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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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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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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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审批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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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三条【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修改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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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参《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修改条件和程序并!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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