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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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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下同)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按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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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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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或者:中心城区下同)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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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单,独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
】 , 第十三条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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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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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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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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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市)域《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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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六条】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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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乡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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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村庄规划》。
— , 第十》。八条 《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 《位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
【 , ,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乡和村庄】应当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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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参照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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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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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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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审批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 :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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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修改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参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修改条件和程】序并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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