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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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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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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下同)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按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第十二条】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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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或者—中心:城区下?同,)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
【 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单独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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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四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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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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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市)域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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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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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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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乡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村庄规【划
! 第十《。八条 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
》。。位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
!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乡和村庄应当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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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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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参照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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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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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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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审】批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 ?第二十二条 — 城乡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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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修改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参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修:改条件和程》序并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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