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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本】条例所称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  】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    —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 《 :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第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乡?(,镇)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     第八条!  &n 》bsp;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 ,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相关技术规范 !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制定适用于!。。本区域?的相关实施性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     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