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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拆迁、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考虑!近期:。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供应等因》素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安置】用房建设《计划:拆迁年度计划—和安置用房》。建设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第九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 ,    《  :   (《一)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核准)文!。件;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文件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作出安排;需要】。新建安置用》房的应当提供安置】用地批准文件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百分之八十确认!专户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 :  : ,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就《拆迁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等相关》事项听取意见 !  《   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   ?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公告形式在新】闻媒体以及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布并书面》告,知被拆迁人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三)?租,赁房屋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   第十三条 】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   》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    —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  !   第十》四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从事拆迁!业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第?十五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 , , ,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根据本《条例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房屋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协!议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 第十八条》 , 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在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第】十九条  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基本生活条!件 《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就作出》补偿安置裁决的【主体、程《序、依据及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理由《听取拆迁当事人【、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 第:二,十一:条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代管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  》      — (一)有产—权纠纷的; — :       !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  》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第二十三【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 ?    》 第二十四条 【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寺观!教堂、?文物古迹、归—侨侨眷房屋、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规定期限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 》   ? 第二?十六条?  :对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     】第二十?八条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房屋拆迁的档!。案资料包括》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有关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结算资料《。以及其他与拆迁有】关的档案《。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