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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拆迁?。、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考?虑近期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供应等因素】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安置用房!建,设计划拆迁年度计】划,和安置用房》。建设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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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 《 (一)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核准)文件;
【。
,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 , ,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文件》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作》出安排;需》要新建安置用—房的应当提供—安,置用:地批准文件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百分之?八十确认《专户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
: : ,第十条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就拆迁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等相关事项听】。取意见
】
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
》 第十一【条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公告形》式,在新闻媒体以及【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布—并书面告知被拆迁人!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第十二条 【 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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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三》)租赁?房屋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第十】三条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
【。。
第!十四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从事拆—迁业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第十五条 】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根】据本条例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房屋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协议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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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 第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在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 第十—九,条 : 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基本生】活条件
【。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
》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就作出补偿安置!裁,决的主体《、,程序、依据及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理由听取【拆,迁当事?人、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第二十?一条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代管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
! (一)【有产权纠纷的;
!
—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
》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 第二十三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寺观教!堂、文物古迹、【归侨侨眷房屋、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规定期限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
《 第二十六条 !对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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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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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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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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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拆迁的档—案资:料包:括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有关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结算资料以【及其他与拆迁有关的!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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