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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 【 :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拆》迁、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考《。虑近期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供【应等因?。素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安置用房建》设计划拆迁年度计】划和安置用房建设】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第【。九条 ?。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         !(一)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核准)文》件;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文:件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作出安—排;需要新》建安置用房的应当】提供安?置用地批准文—。件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百,分之八十确认—专户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  《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就拆迁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等《相关事项听取—意见  !   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   《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公,告形式在新闻—媒体以及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布并书面【告知被拆《迁人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第十二条 】 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    《 (三)租赁房【。屋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 ,  : 第十三条》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 ,  :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 ,。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 【 : :  :  第十四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从事拆【。迁业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第十—。五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   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   》。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根据本条例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房屋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协议—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 第十八《条 : 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在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第十九条—  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基本生活条件! ,    】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就作出补偿—安置裁决的主体【、程:序、依据及》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理由听】取拆迁当事人—、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第二十一条【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代管—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   — ,     (—一)有产权纠纷的;! ?。  《      —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 ,     】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第二!。十三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    《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寺观教堂、文物古迹!、归侨侨眷房屋、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规—定期限?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 《    《。第二:。十六条  对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     第!二十八条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房屋拆迁的档!案资料包括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有关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结算资料》以,及其他与拆迁有关的!档,案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