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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 》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拆迁】、,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考虑近期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供应等【因素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安置【用,房建设计划拆迁【年度计划和安置【。用房建设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   ? 第:九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       】  (一)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核《准)文件;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文—件,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作出安排;需要!新建安置用房的应当!提供安置用地批【准文件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百—。分之八十确认专户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就拆迁许!可涉及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等相关事项》听取意见 【   》  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  —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公告形式》在新:闻媒体以及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布》并书面告知被—拆迁:人,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 ,       (】三)租赁房屋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第十三条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  》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 —     第!十四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从事拆迁!业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第十》五,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第十六?条 :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  —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根据》本条例?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房屋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协议】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  第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在】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第》十九:条  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基本生活条件 ! 《  :  第二《十条 ?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 ,  :  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就作出—补偿安置《裁决的主体、程序、!依据及?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理,由听取拆迁当—事人、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  第二十一条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代—管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 , ?       【  (一)有产权】纠纷的; —     】  :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    】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     》第二十三条 —。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     第二十!四条 ?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寺观?教堂、文物古迹【、归侨侨眷房—屋、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规定】期限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    《。第二十六条》  :对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  :  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   第二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 房屋拆《迁的档案资料—包括: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有关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结算资料以】及其他与拆》迁有关?的档案资《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