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四章丧事管理

    第三十一条  殡仪活动应当文明、节俭,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在丧事活动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禁止在广场、公路、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从事殡仪活动。

    第三十二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禁止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棺木和其他土葬用品。

    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具体范围,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制造、销售丧葬用品、殡葬设备的,应当经民政部门审核,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殡葬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殡仪服务点,健全服务规范,为丧主提供丧葬用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