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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骨灰?处理与公墓管理 !。  【   第二十—一条: , 提倡不保留—。骨灰  !。   遗体火化【后保留骨《灰的提?倡在骨灰堂》、骨灰墙(塔、【廊):等骨灰存《放处存放也可以葬】入骨灰?公,墓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    ! 第二十二条  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   【  公墓一般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公墓建设规【划由省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墓建设应!当严格?。控制规模 —。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一般】以乡(镇)为—单位建立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地方可以以村为!单位:建立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规划由市【(,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按照节约土【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 !    】 第二十三条—  建立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建立公墓应当经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   【  :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依【法向计划、土地、规!划、林业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  【  : 第:二十四条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 》  《   禁止》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或者其》他坟墓?    ! 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坟墓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清理计《。划做好工《作,有步骤地进行—清理通知《。丧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深埋不留【坟头 》  《   第二十五条 ! 公:墓应当凭火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禁止出—售寿穴但《为,死者的健康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外】。 ?   》  严禁《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 》 》    《。第二十六条》。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按市》、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主—要存放本乡(镇)、!村死亡人员的—骨灰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   公墓的—收费:项目、?标准由省《民政部门《提,出报: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占地面积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占地面积与》。使用年?限、墓?碑高度与面积由省民!。政部门提出》具体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    第二—十八条?  逐步推行火化】。区内提倡遗》体在:乡村公益性》墓地深埋地面不【留水泥、石块等【建筑的坟头 】  《   第二十九【条  除本条例规】定的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外禁止建造其他!任何形式的坟墓【 —。。    禁止建造】宗,族墓地、家族墓地】 《 ,  :   第《三,十条  《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按其】丧葬习俗需要实行土!葬的应当在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埋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