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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骨《灰处理与《公墓:管,理 : :。 》  :  第二《。十一条 《。 提倡?不,保留骨灰 》 ?  ?   遗体》火化后保留》骨灰的提倡在—骨灰堂?、骨灰墙《。(,塔、廊?。。)等骨灰存放处【存放也?可以葬入骨灰公墓】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  【   第二十二条 ! 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 ?     公墓一!般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公墓建设规划—由省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墓建设应当【严格控制《规模 ?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一般以!乡(:镇)为单位建立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地,方可以以村为单位建!立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规划由市—(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按照节约土—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 】    — 第二十三条  】建立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建立公墓应当!经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 ,  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依:法向计划《。、土地、规》划、林业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 》     第!二十四条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 —   《  禁止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或者其他《坟墓 —  ?   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坟墓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清》理计划做好工—作有:步骤地进《行清理通《知丧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深埋不留】坟头: :     】第二十五《条  公墓应当凭火!。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禁止出售寿—穴但为死者》的,健康: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外  】。  : 严禁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    ! 第二十六条 【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按市、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主要存放本乡!(镇)、村死亡【。人员的骨灰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   公墓的收【。费,项目、标准由省民】政部门?提出:报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占地面积— ,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占【地面积与使用年【限、墓碑高度与【面积:由,省,民,政部门提出具体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二十【八条  《逐步推行火化区内提!倡遗体在乡村公【益性墓地《深埋地面不留—水泥、石《块等建?筑的坟头 【 ,     第二十!九条  除本条【例规定的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外禁止建!造其他任何形式的坟!。墓 《     【禁止:建造宗族《。墓,。。地、:家族墓地 【 ,     第【三十条  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按【其丧葬习俗》需要实行土葬的应】当在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埋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