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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骨灰处《理与公墓《管理 》   【  第二十一条 】 提倡不《保留骨灰 !   ?  遗体《火化后保留骨灰的提!倡在骨灰《堂、:骨灰墙(塔、—廊,)等骨灰存放处存】放也可以葬入骨【灰公墓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 《 ,  ?   第二十—二条  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   【  :公墓一般《。。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公墓建!设规划由省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墓【建设应当严格控制】规模 —  ?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一般以乡(》镇)为单位建—立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地:方可以?。以村为单位建立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规?划由:市(: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按照【节,约土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 ! ,。     第—二十三条  建立】。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建立》公墓应当经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  》 ,  :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依法向计划、】土地:、规划、林业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 :   —。  第二十四—条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 》  —   禁止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或者其他坟》墓,。 ?     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坟?墓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清理?计划做好工》作有步骤地进行【清理通知丧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深埋不留坟头 !   —  第二十五—条  ?公墓应当《凭火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禁止》出售:寿穴但为《死者的健康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外: :   — , 严禁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 》     第】二十六条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按市、《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主要—存放本乡(镇)【、村死亡《人员的骨灰》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     —公墓的收《费项目、标准由省】民政部门提出报【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    》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占《地面:积,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占地面积【与使用年限》、墓碑高度与—面积由省民政部【门提出具《。体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 第:二十八条  逐【步推行火化》区内提倡遗体在乡】村公益?。性墓地深埋》。地,面不留水《泥、:石块等建筑的坟头】 :  》   第二十九条】。 , 除本条例规定的】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外禁止建造其他!。任何形式的坟墓 】 ?    》 禁止建造宗族【墓地、家族墓地 !   —  第三十条 【 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按其丧葬》习俗需要实行土【葬的应当在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埋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