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骨灰处理与公—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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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提倡不保】留骨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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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火】化后保留《骨灰的提倡在骨【灰堂、骨《灰墙(?塔、廊)《等骨灰存《放处存?放也可以葬入骨灰】公墓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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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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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墓一般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公墓建设规划—由省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墓建设应当严!格控制规模
!。
》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一般以乡(》镇):为单位建立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地方《可以以村为单位建立!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规【划由市(《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按,照节:约土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
! 第二十三—条 : 建:立,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建立》公墓应当经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
【 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依法向计划—、土地、规划—、,林业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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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
》。
【 禁止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或者?其他坟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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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坟墓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清理!。。。计划做好工》作有步骤地进行清理!通知:丧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深埋《不留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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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墓,应当凭火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禁止出售【寿,穴但为死者的健康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外
【。
》 严禁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
》
第—二十六条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按市【、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主要存放本乡【(镇)、村死—亡人员的骨灰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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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墓的收费】项目、标准》由省民政部门提【出,报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 第二—十七条 《 严:格控:制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占地《面积
!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占地面积与使】。用年限、墓碑—高度与?面,积由:。省,。民,政部门提出具体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二十八条《 逐步推行火化】。区内提倡遗体在【。乡村:公益:性墓地?深埋地面不留水【泥、石?块,等建筑的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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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除本条例规【。。。定的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外禁止建造【其他任何形式的【坟墓
》
? ? 禁止?建造宗族墓地、家族!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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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按—其丧葬?习俗:需要实行土葬的【应当在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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