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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骨!灰处理与公墓管【理 — ? ,  : ,第二十一条  【。提倡不保留骨灰 ! 《    遗》体火化后保留骨灰】。的提:倡在骨灰堂、骨灰墙!(塔:、廊)等骨灰存【放处存放《也,可以葬?入骨:灰公墓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 》   —。  第二十二条  !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   《  公墓一般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公墓《建设规划由省—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墓建设应当严【格控制规模 —  —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一般以乡(镇)为!单位建立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地方—可以以村《为单位建立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规划由市《(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按照—节约:。土,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 ?     】第二十?三条  建立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建立公墓【应,当经: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  《   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依法《向计划、土地—、规划、《林业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 ?     !第二十四条》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 :  》 ,  禁止《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或者其他【坟墓 —     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坟墓》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清理计【划做好工作》有步骤地《进行清理《。通知丧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深埋不留《坟头 —  ?   ?第二:十五条?  公墓应当—凭,火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禁止出售《寿穴但为死者的健】康,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外 【    》 严禁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 — :     第二十】六条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按市、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主要:存放本乡(镇)、】村死亡人员的骨灰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   ? 公墓的收》。费项目、标准由省】民政部门提出报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    —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占地面积 【 ?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占地?面积与使用年限、】墓,碑高度与面积由省民!政部门提出具体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二十【八条  逐》步推行火化区内【。提倡遗体在乡—。村公:益性墓地深埋地面不!。留水泥、石块等【建筑的?坟头 《 , :     第二十】九条  除》。本,条例规定的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外禁止建造其他】任,何形式?。的坟墓 【     禁止】建造宗族墓地、家】族墓地 !    第三十条 ! 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按其丧《葬,习,俗需要实行土葬的】应当在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埋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