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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骨!灰处理与公墓管理】  ! ,。  第二十一条  !。提倡不保留骨—灰 ?  》   遗体》火化后保留骨灰的】提倡在?。骨灰堂、骨灰墙【(塔、廊)等骨灰存!放处存放也可以葬】入骨灰?公墓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 》 》    第二十二】条  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   ?。公墓一般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公墓建《。设规:划由:省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墓建设应当严格】。控制规模 【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一?。。般以乡(镇)为单】位建立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地方可【以以村?为,单位建立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规划由市(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按照节约】土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 !     》。。第二十三条》  建立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建立公墓【应当经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     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依法!向,。计,划,、土地、规》划、林业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 —。     第—二十四条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 ,。 , ?     禁止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或者其他坟墓 ! : ,    《 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坟【墓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清?理计划?做好工作《有步骤地进行清【理通知丧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深埋不留坟】头 :   【  第二十五—。条  ?公墓应?当凭火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禁止出售寿穴】但为:死者的健康》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外 【  ?   严禁》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  】 ,  第二十六—条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按】。。市、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主,要存放本《乡(镇)、村死亡人!员的骨灰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     公墓【的收费?项目、标准由省【民政部门提出报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占地面积 !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占地面积与【使用年限、墓碑高】度与面积由省—民政部门提出具体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第《二十八?条  逐步推行火】化区内提倡遗体在乡!村公:益性墓?地深埋地《面不留水泥、—石块等建《筑的坟头 》。 》    《第二十九条  【除本条例规定的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外禁止建【造其他任何形式【的坟墓?  【   禁止建造宗族!墓地、家族墓地【   】  第三十》条  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按!。其丧葬习《俗,。需要实行土葬的【应当在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埋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