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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火化推【。行与管理 — ? ?   ? ,。第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全—面推行?火化人口稀少、【交通不便、暂行不具!。备,火化条件的乡、村】可,以划为逐步推行火化!区其范围《的划定?由市(?地)人民政府提出经!省民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逐步推【行火化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宣传—、,提倡殡葬改》革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火化 !    第十—二条 ? 各市、县应当建】设火化?殡仪馆尚未建火化殡!仪,馆,的市:、县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个别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建】成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迟但至迟必须在!199?9年底前建成在【火化殡仪馆建立之前!可,以,到有火?化设施的邻近—地,区火化 】     》殡葬设施、设—备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     】第,十三条?  非逐步推行火】化区的?人员死?亡的:应当全部《实行火化 — 《。。    逐》步推行火化》区的常?住人员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死亡的应—当实行火化 — 《     》逐步推?行,。火化:区的国家工作人员死!亡有:火化条件的应当实行!火化 《    【 逐步推行》火化区的人》员死亡生前遗—嘱火化或者丧—。主要求实行》火化的应当予以【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     【少数民族公民死亡的!尊,重其本民族》。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    第十四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火化的遗体由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通知】火化殡仪馆》接运向公安部门办理!死亡:证明手续后火—化但下列《情,况除外?    !     (一)】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含医疗《机构下同《)及时通知火化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告知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手续后火化; !    —     (—二,)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遗体由公安部门!通知火化殡》仪馆接运并告—。知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手续后》火化; 《 》        】(三)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通知火—化殡仪馆接运—  【   火化殡仪馆】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 , ?   ?  :未经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医院不得将!遗,体送出院《外丧主擅自转运遗体!的医院?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殡葬:管理机构 —。 《  :  :第十五条  —火化体应当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    — 火化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遗体和无名》、无主遗体应当【凭死亡?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   ? 第十六条  【遗体需要《在火化殡仪馆—保,存的应?当,办理手续保存期【限一般不超》过7天;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当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保存】费由申请人交纳【 ? ? , ,  因严《重传染病致死的遗】。体应当立《。即消毒并在送到火】化殡仪馆后》立即火化 !。     》第十七条  按【本条例规《。定应当实行》火化:的人员在异地—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死亡地无火】化殡仪馆的应当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需要将!遗体:运回死者生前居住地!火化的应当》持死者生前》居住地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死亡地市!、县民政部门批准 !   【  :第十:八条  享受—丧葬费待遇》、应当实行火—化的:人员:死亡:后有关单位应—当凭火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按省有》关规定向《。丧主发放《丧葬费 !  :  :。无名、无《主遗:体的火化《费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九条  火化】殡仪馆和其他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条件确【保服务质量 !     —殡葬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不得刁难!丧主 《  》   第二十条【  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