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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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使用国家《和省公布的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技—术
:
,
,
—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 : (一)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 【 (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 (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
:
! (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
》 —(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 第十一条 】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 》 (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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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严于本【条例: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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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
? :。 (二)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的安【全风险评《估和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
【
《 :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危,险作业、可燃爆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措施【。;
》
? 》。 (四)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将履职情况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
第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考核时间少于本条】例规:定的:从,其规定?考核不得收》费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的不得收费】鼓励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远程培训活动
!
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协调考【核和培训计》划避免重复考核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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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
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由从业人—员本人核对并签【名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文字》、,。图像等方式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
!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装备《物资:的落实、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
《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落实下列!措施:
《
】 : (一)制定】并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 【。 (二)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并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
《。 , ,。 》(三)定期》对有关场所进行风险!。辨识和安全》评,估;
》
《 《 (四)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测监《控并:建立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对安全设】备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验、—检,测以及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
》 (】五)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载明?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数量、危险!危害特性、应急措施!等内:容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以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重大】。危,险,源经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备案部门】。核,销
:
】 第十七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需要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由实施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部门在实【施相:关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时查验经验收】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措施:
】
,
《 》 (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
— —。 (二)确认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质或者技能—身体:状况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 》 , (三)告知作业】人员危险危害因素、!安全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
—
【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 《 (》五)执?行国家和省》其他: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 第十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以及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防燃爆标准要【求并落实《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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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
《 《。 ,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对电气设【备和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
》
》 ? (三)按照规【。定控制作业场所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存放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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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
!。 《 (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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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使》用,机械冲压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和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并?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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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业人员》发现所操《作的机械冲》压设:备,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权停—止,作业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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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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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矿山!、,危险物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海上作》业等危险性》较大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计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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