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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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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使用国家和省】。公布:的,。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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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 (!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 (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
【 — (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 《 :(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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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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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 (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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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严于本条例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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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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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的安全风】险评估和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
!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危险作】。业、可燃爆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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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将履—职情况?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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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考核时间少于】本条例规定的从【其,规定考核《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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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的!不得收费《鼓励: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远程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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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协调考核—和培训计《划避:免重复考核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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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
《
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由从!业人:员本人核对并—签名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
【第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文:字、图像等方—式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 , 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装备物资的落实、!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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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落实下列措施:】
【 — (一)制定并【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 , 《 (二)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并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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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定期对!有,关场:所进行风《。险辨识和安全—评估;
《。
! (四—)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测监控并《建立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对,安全设备《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验、检测以及!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
— (五)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载明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数量、危险危害】特性、应《急措施等《内容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以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重大危险源】经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备案【部,门,核销
! ,。 第?十七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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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需要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由实施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部门在】实施:相关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时查验经验收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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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措施:
! : (【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
!
》 《 (二—)确认?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质或者技能》身体状况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
《 (三)!告知作业人员危【险危害因素、—安全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
! 【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
》 【 (五?)执行国家和省其他!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
?。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以【。及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防燃爆标准要求!并落:实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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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 ?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对《。电气设备和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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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按照规定!控制作业场所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存放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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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
】。。
【 (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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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使用:机械:。冲压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和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并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 从业人员发现所!操作的机械》冲压设备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权停《止作业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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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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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矿山、危险物【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海上作业【等危:险性较大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计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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