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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设置审批》 》     第七!条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社,会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八条  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必须经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 ,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须向《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第十条 【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设【置申:请书; — ?      —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 :  :      —(四)申请》设置:单位或者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     第!十一条  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第十二条 【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须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