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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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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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社会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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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 :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必须经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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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须向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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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设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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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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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 (四】)申请设置单位【或者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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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 第十二条—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须—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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