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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执业登记】 — :  :  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社会医疗【。机构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     第十四条!  申?。请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   ?  :。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     【  :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       【 (四)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   》  :  :  (?五)医院、疗养院的!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掌》握必要的卫生行【政管理知识》; 》       】  (六)在城市】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其主要负】责人应懂业务、【会管理具有医师【。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具备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   》    《  (七)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具有医士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 :     —    (八)【。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       (九!)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     》第十六条  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第十》七条  社会医疗机!构改变登记》事项的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 第十八条 —。 社会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社会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一年的—视为歇业 !  :  :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