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执》业登记 》  【   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社会医疗机构—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第十四条 》 ,申请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     【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  —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     (四)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  : ,      (【五)医院、疗养院的!。。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掌握!必要的卫生》行政管理知识; 】    】    《 ,(,六)在城市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其主要负责人应懂业!务、会管理具有医师!。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具—备,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        】 (七)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具!。有医士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 ,。。。     】    (八)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  》   ?    (九)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 : ,    《。第十六条  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第十【七条  社》。会医疗机构改变登】记事项的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十八条  —。社,会,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社会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一》。年的视为歇业— ,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  :  第二十条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