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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执业登记 ! 》   ?。 第十三条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社会【医,疗机构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第十四条  申】请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 :  :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      】   (四)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 :        】(五)医院》、疗养院《的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掌握必要的【卫生:。行政管理知识; 】   【。  :    (六)在城!市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其主要负!责人:应懂:业务、会管》理具:有医师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具备》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 ? ,        】 (七)《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具有—。医,士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  《   ?    《(八)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     【  :  :(九)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第:十五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     】第十六条  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第十七!条  社会医疗机】构改变登记》事项的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十,八条  社》会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社《。会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一年的视为歇业【   】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