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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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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社【会医疗机构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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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申请》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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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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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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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 (四—)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
】 (?五)医院、疗养【院的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掌握》必要的卫生》行政管理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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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在城《市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其主要负责人!。。应懂业务、》会管理?具有医师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具备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
? : ? (七》)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具有医士】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
》 ? (八)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
《 (九)】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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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第十七!条 社会医—疗机构改变》登记事?项的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十—八条 ? 社:会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社会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一年的—视为歇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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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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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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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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