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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执业登记 》  】   第十三—。条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社会医】疗,机构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第十四条  申请】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      !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  :  (四)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     【  :  (五)》医院、疗养》院的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掌握必要的卫】生行政管理知识;】    !    《 (六)《在,城市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其主要负责人应!懂业务、《会管理具有》医师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具备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 ?         !(,七)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具】有医士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      —  (八)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       【  (九)》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  第?十五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    第十—六条  《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  : 第十七条》  :社会:医疗机构改变登记】事项的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十八条 】 社会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社》会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一年的视为【歇业 ?   【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   第二十条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