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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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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社:会医疗机构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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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申请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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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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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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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 — :(四)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
】 ? (五)》医,院、疗养院的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掌【握必要?的卫生行政管理【知识;?
【 【(六)在城》市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其主要】负责人应懂》业务、会管理具【有医师?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具备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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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具有医士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
】 (八—)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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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第十五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
》 第十六条 !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第,十七条 》社会医疗机构改变登!记事项?的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十八条 】社会: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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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一年的视为【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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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 ,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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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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