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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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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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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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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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科学利—用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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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划定规—划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城市绿化不!相关的?建设
! 因城市建设】确,。需对城市绿》。线,进行:调整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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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园林建》筑小品及其》它设施应当布局合】理、建?设,。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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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本单位附属》绿地的规划、—设计并?负责:建设和管理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中有附属绿地【5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绿化规划应当报】所在区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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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和个人—应当利用本单位或】者个人庭院的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树、【。种草、?栽花提倡利用空间发!展,垂直: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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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新【建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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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发的】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经批准的单》体建筑不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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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医院不低!于45?;
! ? :。 (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不低: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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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高等院【校不低于4》0;
!。 — (五)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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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
! (七)】市区干?道,不,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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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它各:项建设工《程不低于25—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应当—在同类?地段进?行易地?绿化未按规定易地】绿,化的按所缺绿化用】地面积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应当上?缴市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安排?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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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列入建设》的总投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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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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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有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绿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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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第二—十一条 绿—化工程?应,当和: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已使用的房屋!周围:的绿化应当在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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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的建设苗!圃、花圃、》草圃:的用地的总面积不】得少于建成区面积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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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三条 】 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城《市绿:化专项资金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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