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     第十条 !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  《 ,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科学利用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     第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划定规划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城市绿【化不:相关的建设》 ?     因】城市建设确需对【城市绿线进行—调整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园林—。建筑小品及其它设】施应:。当布局合理、建【。。设适:度  】  :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本单:位附属?绿地的规划、设计】并负责?。建设和管理》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中有】。附属绿地5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绿化规划应【当报所在区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单位和个—人应当?利用:本单位或者个人庭】院的: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树、种草、【栽花:提倡利用空间发【展垂直绿化》 ?    — 第十五《条  新建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一)—开发的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经批准的单》体建筑不低于25】。; 《    —     》。(,二)医院不》低于45; !      【 ,。  (?。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不低于4】0; 》  《   ?    《(四)?高等:院校不低于40;】    !     (五【)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0; 【  ?  :     (六【)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 —    —   ?  (七)市—区干道不低于—25; 【   《     》 (八)其它各项建!设工程不低于—2,5 ?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应当在同类地段进】行易地绿化未按规】定易:地绿:化的按所缺绿—化用地面积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 ?    》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应》当,上缴市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安排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 》。    第十七条 ! 各项建设工—程的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列入:建设:的总投?资中 】    第十八条】 , 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有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绿?。化指标 【     —第二:十条:  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第二十一《条  绿《化工程?应,当,和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已使用的》房屋周围的绿化应】当,在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完成 — :     》第二十二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的建设苗圃、【花圃:、,草圃的用地的总面积!不得:少于建成区面积的】。。3 ?    【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城市绿化专项资!金,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