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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  》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 》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 :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科学利用】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 ,  《   第《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划定规划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城市绿化不》相关的建设》   】  因城市建设确需!对城市绿线进—行调:整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园林建筑小品】及其它设施应当布局!。合理、建设适度 !。。  》 , , 第十四条 —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本,单位:附属绿地《的规划、设计—并负责建设和管【理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中有》附,属绿地?5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绿化规划【应当报所在区—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 单位和个人—应当:利用:本单位或者》个人庭院的》。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树、种草、栽花提倡!。利用空间发展—垂直:绿化 》     第】十五条? , 新建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一)开发【的,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经批准的单】体建筑不低于25;! 》    《     (二)】医院不低于45【; 《       !  :。(,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不低于40—;, — ,       (四!)高等院校不低于】40;?  【     》  (五)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0; 《 ?       】  (六)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 : 《        】 (七?)市区?干道不低于25; !  —       【(,八)其它各项建【设,工程不低于25 】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应当在同类地段进行!。易地绿化未》按规:定易地绿化的—按所缺绿化用地【面积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  —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应当上缴》市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安排?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 , ,    第十七【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列入?建,设的总投资中 【 ,     】第十八条 》 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   第十九条 】 建设?工程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有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绿?化,指标 》     【第二十条  —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   —。  第二十一—条  绿化工程应当!和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已使】用的房?屋周围的绿化应当】在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完成 【   》  第?二十二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的?建设苗圃、》花圃、草圃的用地的!总面积不得少于建成!区面积的3》 —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城市绿》化专项?资金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