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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     第十条 !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 :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科学》利用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    第》十二条 《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划定规划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城市绿化不相关【的建设?  【   因城》。市建设确《需对城市《绿线进行调整—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园【林,建筑小品及其它设施!应当布局《合理、建《设适度 》 :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本单!位,附属绿地的》规划、?设计并负《责建设?和管理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中有【附属绿地5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绿化规》划应当报所在区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单《位和:个人应?当利用本《单位:或者:个人庭院的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树、种草、—栽花:提倡利?用空间发展垂—直绿化?。 ?。 ,  ?   第十五条  !新建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开!。发,的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经?。批准的单体建筑【不低于25; 】 《。。      —  (二)医院不低!于45; 》 ,     】    (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不低】于40; 】        ! (四)《高,等院校不低于40;! — ,    《   (五)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0; —     【。    (》六,),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 !  《       (七!)市区干道不低于2!5; ?  —    《 ,  :(八)其它各—项建:设工:。程,不低于25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应当在同类地段】。进行易地绿化未【按规定?易地绿化的按所【缺绿化用地》面积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应当上缴市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安排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   第《十七条 《 ,。各项建设工程—的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列【入建设的总投资【中   !  第十八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    【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有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绿化指标 【 《    第》。二十条  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 第二十一条  】绿,化,工程应当和》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已,使用的房屋周围的绿!化应当在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完成 》   【  :第二十?二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的—建,设苗圃、花圃、草】圃的:用地的?总面积不得少于建成!区,面积:的3 — ,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城市绿化!专项资金《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