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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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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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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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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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科学利用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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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划定规划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城市绿【化不:相关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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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城市建设确需对【城市绿线进行—调整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园林—。建筑小品及其它设】施应:。当布局合理、建【。。设适:度
】 :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本单:位附属?绿地的规划、设计】并负责?。建设和管理》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中有】。附属绿地5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绿化规划应【当报所在区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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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和个—人应当?利用:本单位或者个人庭】院的: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树、种草、【栽花:提倡利用空间发【展垂直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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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新建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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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发的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经批准的单》体建筑不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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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医院不》低于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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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不低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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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高等:院校不低于40;】
! (五【)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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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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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市—区干道不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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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其它各项建!设工程不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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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应当在同类地段进】行易地绿化未按规】定易:地绿:化的按所缺绿—化用地面积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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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应》当,上缴市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安排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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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各项建设工—程的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列入:建设:的总投?资中
】 第十八条】 , 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有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绿?。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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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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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绿《化工程?应,当,和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已使用的》房屋周围的绿化应】当,在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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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的建设苗圃、【花圃:、,草圃的用地的总面积!不得:少于建成区面积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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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城市绿化专项资!金,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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