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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 ,   》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科学利】用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    — 第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划定!。规划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城市绿化不相关的建!设,    ! 因:城市建设确》需对:城,市绿:线进行调整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园林建》筑小品及其它—设施应当《布局合理、建设【适度 【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本单位【附属绿地的规—划、设计《并,负责建设和管理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中有附属绿地5【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绿化规划—。应当报所《在区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 单:位和个人应当—利,用本单位或者个人】庭院的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树、种草《。、栽花提倡利用空】间发展垂《直绿化?。 ? ,    》 第十?五条:  新建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一【)开发的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经批准的单!体建:筑不低?于25?;,    !    《 (二)医》院不低于45;【   】    《  (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不低于40》; 《  《 ,    《  (四)高等院校!不低于40;— 《 ,        】 ,(五:)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0; 】  :      (六)!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 】。 ?    《    (七)【市区干道不低于2】5; 【         !(,八)其它《各项建设工程不低】于,25 》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应?当在:同类地段进行易【地绿化未《按规:定易地绿化的按所缺!绿化用?地面:积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  ?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应当上缴—市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安排?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    】 第十?。七,。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列】入建:设的总投《资中 【     》第,。十八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 《 ,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有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绿化指标 】 ?     第二十】。条  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   第二十一条】 , 绿化工程应当【和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已使用的房屋【周围的绿化》。应当在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完成 【 《     第二十】二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的】建,。设苗圃、花圃、【草圃的用《地的总?面积不?得少于建成区面【积的3 》   —  第二十三条 】 ,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城!市绿化专项》资金: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