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居民身心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二)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四条  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优化绿化结构,鼓励培育、选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推广科学的种植和养护技术,提倡植物多样性。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做好园林植物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  有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植树任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管理工作。

    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兴建、养护绿地、古树名木及行道树,引导和组织群众种植纪念树、兴建纪念林。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