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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期限 》   】。  第十二条  凡!已向社会公开办事时!限,的应当严格执行尚】未确定办事时—限的应 当尽快【研究: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于?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 施过程!的,动,态公开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 ?     —政务公开《。应当做?到及时、真》实、全面经常性【事项定期《。公开阶段性事项【适时公开涉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其它》临时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经》常性事项各部门【统一定于每月10日!之前公开 【 :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在市》政府:网,站或各单位网站上公!。开,并可增加《其他公?开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