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期限
第十二条 凡已向社会公开办事时限的,应当严格执行。尚未确定办事时限的,应 当尽快研究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于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 施过程的动态公开,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政务公开应当做到及时、真实、全面,经常性事项定期公开,阶段性事项适时公开,涉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其它临时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经常性事项各部门统一定于每月10日之前公开。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在市政府网站或各单位网站上公开,并可增加其他公开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