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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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单位实?施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认真:组织落实政务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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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组织邀请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进】行专项视察、检查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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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通过聘任一【定数量的高素—质的政务公开监督】员设立举报》电 话、举报箱发】放征求意见书举行】座谈会等《形式收集群众—。意见保证《监督渠道畅通对 】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限—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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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各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务【公开推行情况—的舆论监督和—引,导对于突出 问题】和普遍性的问题应当!及,。时,曝光、?跟踪监督《
《。
《 第十《七条: 全市各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上级统一部】署依照本规定对本单! 位推行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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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一?)调研性检查—;
!。 (?二)随机抽查—、暗访;
】
: (三)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和】个别了解;》
【 , , (四)查阅政【务公开资料;—
】 (五)问—卷调查;
》
,
【 (六)组》。织检:查组全面检查;【
【 : (七?)督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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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和【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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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研究通过对政务公】开工作的 》。内容及其运行状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 化、程【序化
》
【第二十?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为按以下规定【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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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的由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按照隶属关系!通知限期补充完善;!
】 (二)在政务活!动中:不,履行公?。开,承诺的内容》或不依照《公开规?定的程序办》。理的由政务公开 工!作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告知有权部门!责令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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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政,务,活动中作出的具体】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各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提请 《有权部?门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纠正;
】
? (四《)在政?务,活动中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超越权限的各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提请!有,权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或【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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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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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 限】期,改正、取消评—选先进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予以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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