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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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单《。位实施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认真组织落实】。政务: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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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组织邀请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进行!专项视察、检—查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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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 各单位应》当通过聘任一定数】量的高素质的—。政务公开监督员【设立:举报电? 话、举《。报箱发放征求意【见书举行座谈—会等形式收集群众意!见保证监督》渠道:。畅通对 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限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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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各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务【公开推行情况的【舆论监督和》引,导对于?突出 问题和—普遍性?的问题应当及时曝】光、:跟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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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全市各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上?级统一部署依—照本规定对本单【。 位推行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
【。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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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研性检【查;
》
— (:二):随机:抽查、暗《访;
】 : (?三,)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和》个别了解《;
【 (四)查阅!政务:公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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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问卷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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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检查组全面【检查;
! ? (七)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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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和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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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研究通过对!。政务公开《工作的? 内容及其运行【状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 化、程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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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为按以下》规定: 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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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的由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按:照隶属关系通知限】期补充完善;
【
】 (二)在政务活动!中不履?行公开承诺的内【容或不依照公开规】定的程序办理的由政!务,公开: 工作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告知有权部门责令限!期纠正;
】
》。 (三)在政—务活动中作出的具】体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各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提请 【有权部门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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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政务活】动中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超【越权:。限的各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提请】有权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或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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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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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 :限期改正《、取消?评选先?进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予以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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