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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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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单位实施》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认真组织落实!政务公开制度—
—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组织邀请!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进行【专项视察、检—查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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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通过聘?。任一定数量的—高素质?。的政务?公开监督员设立举报!。电, 话、举报》箱发放征《求意见书《举行座谈会等形式收!集群众意见》保证监督渠道畅【通对 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限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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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各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务公开推行情】。况的舆论监》督和引导对于—突出 问题和普【遍性的问题》应当及时曝光、跟踪!监督:
】 :第十:七条 全市各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上级统一部》署依照本规定—对本单 位推行【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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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调研性检》查;
】 (二—)随机抽查、暗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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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和个别《了,解;
【。
: (四)—。查阅政务《公开资料;》
【 ?(五)问卷》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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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组织?。检查组全面》检查;
《
》 (》。七)督查
】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和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
【 : ,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研究》通过对?政,务公:开,工作的 内》容及其运行状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 化—、程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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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为按以下》规定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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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的由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按—照隶属关系通—。知限期补充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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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政务活动中不】履行公开承》诺的内容或不依照】公,开规定的程序—。办,理的由政务》公开 工作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告知【有权部?门责令限期纠—正;
】 (三)在政!务活动中作出的具】。体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各】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提请 有权—部,门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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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政务》活动中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超越权限的!各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提,请有权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或》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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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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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 限期改【正、取消评》选先进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予以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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