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2005年 建标库

第三章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条  政务公开分为向单位内部的公开和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各单位要结合实际 ,采取多种形式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一)在张家港市政府网站和本单位网站上;

    (二)在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政务公开公告栏、电子屏幕等设施,在各办事处、基层站 (所)设立政务公开分公开栏和设置相关的公开设施;

    (三)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张家港政务》;

    (四)采取编印宣传册、服务卡等其它有效形式;

    (五)依申请公开(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编制政务公开目录。政务公开目录应当记录本单位名称、基 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市档案馆为我市政务信息公开暨公众集中查阅现行规范性 文件的指定场所。已公开的现行文件(含电子版)应当定期向市档案馆移交。市档案馆负责 对收集的现行文件进行整理、备案,并不断完善市现行文件查阅中心和市电子文件中心的工 作,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利用。